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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科技项目评审管理办法(5篇)

2023-12-24互联网 实用范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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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篇一

一、需由企业完成的验收材料

(一)《基金项目验收申请表》(登录“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网站中“创新基金网络工作系统”填写、打印、上传);

(二)《基金项目合同书》复印件;

(三)基金项目工作总结报告;内容包括:

(1)项目资金落实与支出情况;

(2)项目产品开发进度与取得成果情况;

(3)项目产品市场开拓与销售情况;

(4)合同技术、经济、质量、资产指标完成情况;

(5)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6)其他相关说明;

(四)相关附件;包括:

(1)《创新基金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原件

要求按国家创新基金管理中心提供的《专项审计报告》样本内容编制,审计报告要加盖齐缝章、审计单位公章和两名注册会计师签章(详见专项审计报告编制要求);

(2)基金项目合同执行期内本项目取得的各类成果证明材料复件印(如:专利证书、产品鉴定证书、权威机构测试报告、新药证书、软件产品登记与著作权登记证书、特殊行业许可证等),项目已有产品或样品、样机的应附照片;

(3)验收时企业最近一个月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原件(加盖公章)。

(4)项目产品的销售发票、销售合同等(审计金额30%以上的票据)。

二.材料上报

(一)企业上报

1、电子版材料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网站中的 “创新基金网络工作系统”上报;

2、纸质材料上报程序:企业在得到验收通知后,按照规定要求准备验收材料,将验收材料上报至地方监理单位;

地方监理单位要对企业上报材料的完整性和质量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应通知企业补报或重报。

(二)地方上报

地方监理单位组织专家进行项目验收。在完成验收工作后,负责汇总全套验收材料。按照《基金项目验收意见表》一式三份、及《创新基金项目专家评价表》、《创新基金项目专家验收意见表》、《创新基金项目验收意见表》、〈创新基金项目验收意见审核表〉及相关纸质附件一式一份,上报基金管理中心。

三、项目验收会召开程序

(一)组织验收单位

(1)宣布开会;

(2)报告参加验收会的专家及人数;

(3)选、定验收专家组正、副组长;

(二)验收专家组

(1)由专家组长指定一名专家起草验收意见;

(2)项目承担单位作汇报项目执行情况。

(3)审计机构宣读《专项审计报告》(可由参加验收的会计专家宣读);

(4)专家提问;

(5)专家填写评价表、讨论评议、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6)专家组组长宣读专家验收评审意见。

(三)有关领导讲话;

(四)组织验收单位宣布验收会结束。

科技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篇二

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监理与验收工作规范》

为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基金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和《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监理与验收工作规范。

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在科学技术部和财政部指导下,负责创新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制订基金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的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分析总结项目执行情况。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厅、委、局)(以下简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当地基金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

创新基金的推荐单位原则上为创新基金的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地方监理单位”)。管理中心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科技主管部门为地方监理单位的归口管理部门,根据项目推荐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对辖区内基金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2004年以前的项目监理单位依然作为2004年

以前立项项目的监理单位。

在项目推荐时由管理中心核准的服务机构,原则上为项目监理验收的服务机构。主要职责是完成基金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监理和验收的辅助性工作。

第一部分 监理工作规范

在基金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应接受管理中心及其地方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按照规定填报基金项目《监理信息调查表》年报、半年报,并对所提供的监理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一、项目监理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 2.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

3.项目达到的技术、经济、质量指标情况; 4.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措施。

二、监理信息上报程序

1.在基金项目执行期间,项目承担单位有义务接受地方管理单位对基金项目执行过程的监管,应定期、真实地填报《基金项目监理信息调查表》(半年报、年报),同时将附件材料送至所属服务机构; 2.服务机构对项目承担单位填报的《监理信息调查表》数据及附件材料进行审核,填写审核意见并发送到地方监理单位;

3.地方监理单位依据基金项目合同审查项目阶段进展情况,填写项目监理意见;

4.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汇总监理意见,抄送省级财政主管部门,同时可以对项目提出补充监理意见上报至基金管理中心;

5.基金管理中心依据基金项目合同和地方监理意见填写项目监理意见并反馈至项目承担单位。

三、项目承担单位职责

1.每年1月1日至2月1日(年报上报时间),7月1日至8月1日(半年报上报时间)填报《监理信息调查表》; 2.提交当期项目执行的相关附件材料。包括:

* 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 地方拨款、股东追加资金、其他渠道融资等资金落实证明材料;

* 仪器设备购置等资金支出凭证;

* 基金项目阶段进展情况的有效证明:检测报告、鉴定证书、行业许可证、政府机构批文等;

* 全部销售发票(项目产品未进入市场的除外)。

四、服务机构职责

1.辅导、督促所属项目承担单位填写《监理信息调查表》; 2.认真审核项目承担单位填写的《监理信息调查表》数据的准确性及所报附件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3.及时填写对项目上报数据及附件材料的审核意见,年报项目审核意

见上报时间为2月15日前;半年报项目审核意见上报时间为8月15日前;

4.将项目承担单位上报的附件材料存档。

五、地方监理单位职责

1.对所属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及时了解项目合同计划执行情况; 2.依据合同审查项目阶段进展情况,详细填写项目监理意见,包括:

* 资金落实情况:国家创新基金、地方创新基金、地方匹配资金、企业自有及配套资金到位情况,资金缺口及原因;

* 项目合同阶段目标完成情况。包括技术开发进展情况和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 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解决措施及有关建议,包括:资金、人员、市场、政策因素等问题,及经努力可在近期解决问题的方案。

* 提出项目处理意见

3.年报项目监理意见上报时间为2月28日前;半年报项目监理意见上报时间为8月31日前;

4.汇总所属项目的监理信息,报送省级科技主管部门。

六、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职责

1.审查所属地方监理单位提出的项目监理意见,对于有不同意见的项目,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可以单独反馈至基金管理中心; 2.汇总本地的项目监理信息并抄送同级财政主管部门。

七、监理措施

管理中心根据综合监理信息评价项目执行情况,做出基金项目合同继续执行、调整执行或解除合同,以及项目终止合同的处理意见。

(一)、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基金项目,应予调整执行。(1)市场需求发生急剧变化的;

(2)项目合同指标存在明显逻辑问题、需要更正的;

(3)属于国家重大项目,因政策因素,致使不能按照期限完成合同预期目标的。

(二)、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基金项目,应予解除合同。(1)实施项目的主要经费不能落实的;

(2)与其配套的关键技术、设备、器件难以落实的;

(3)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及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4)协作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或产生知识产权纠纷,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5)项目承担单位重组、兼并或进行项目技术转移后,企业不再执行基金项目合同的;

(6)因天灾人祸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不能按照期限完成合同目标且差距较大的。

(三)、属于下列情况的项目,应予终止合同。

如发现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合同执行过程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管理中心和地方监理单位将依据基金项目合同的有关条款终止合同。对终止合同的基金项目,企业要如数全额上缴国家和地方创新基金支持 的经费。同时,管理中心将对该企业进行通报,并不再受理该企业再次申报基金项目。

(四)应予调整执行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向地方监理单位提出调整执行申请,由地方监理单位提出意见报管理中心批准后执行。

(五)应予解除合同的项目,地方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管理中心批准后做解除合同处理。

(六)对调整执行的项目应按照合同修改程序,修改基金项目合同;被解除合同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要进行经费决算,并将剩余国家拨款如数上缴。

(七)管理中心接受社会对基金项目有关问题的投诉,对项目申报立项阶段或项目实施过程中存有重大争议或问题的项目进行调查,并及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八)企业在申报立项或基金项目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将取消其申报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对有关单位、人员在项目申报、立项审查、过程管理、项目验收等环节中管理不力或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注意事项

1.基金项目的监理工作实行数字化管理,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地方监理单位、服务机构、项目承担单位,需通过登录创新基金网上工作系统进行工作;

2.监理意见的提出可不依赖年报、半年报独立进行;

第二部分 验收工作规范

创新基金立项的项目,原则上均应在合同到期后的12月内进行验收。合同到期后六个月内进行验收的视为按期验收,六个月之后验收的视为延期验收。除特殊原因外,项目不允许在合同到期一年后验收。

一般项目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委托地方监理单位组织验收;超过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管理中心组织专家进行验收。管理中心依据验收材料,对基金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做出验收结论意见。验收结论意见为验收合格、验收基本合格、验收不合格、结题。管理中心将项目验收结论汇总后报科学技术部、财政部。

一、验收准备工作

为了使项目承担单位和地方监理单位提前做好验收准备,管理中心将以合同到期时间为基准,提前2个月通过创新基金网上工作系统,向相关项目承担单位发出验收准备工作通知,每季度向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和地方监理单位下发《验收项目清单》。地方监理单位收到《验收项目清单》后的30天内,应做好以下验收准备工作: 1.地方监理单位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做好验收工作准备;服务机构辅助项目承担单位准备验收材料;

2.对不能按期验收的项目说明原因,上报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和管理中

心批准。

二、验收分类

由于基金项目种类不同,验收时应区别对待、分类评价。(一)创业项目

创业项目大都处于产品研究开发阶段,企业注册时间较短,资产规模不大,没有或仅有少量收入。创新基金支持的主要目的是通过雪中送炭,扶植初创企业,培育有潜质的产业化后备力量。因此,对创业项目的考核要点是:

1.地方政府资金与企业融资到位情况;

2.项目产品开发目标完成情况及获得的市场准入条件;

3.项目产品市场开拓情况; 4.企业收入与资产变化情况; 5.企业的发展潜力与风险投资价值。(二)资助项目

无偿资助项目大多数处于商品开发阶段,企业资产和经济规模不大,多数企业尚处于初期成长阶段。创新基金支持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政府资助,扶持企业快速成长,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和地方经济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因此,对资助项目的考核要点是: 1.地方政府资金与企业融资到位情况; 2.项目产品开发及中试完成情况;

3.项目产品的市场拓展与销售收入、利税指标完成情况;

4.企业资产变化情况;

5.企业的成长性与产业投资价值。(三)贴息项目

贷款贴息项目技术相对成熟,企业资产和产品销售已具一定规模。创新基金支持的主要目的是促进企业获得银行贷款,扩大生产、销售规模,实现企业由成长期向成熟期的过渡。因此,对贴息项目的考核重点是:

1.银行贷款资金落实情况; 2.生产设备到位与产能实现情况; 3.项目产品质量保证情况;

4.项目产品实现的经济效益和利税情况; 5.企业发展潜力与上市前景。

三、验收材料

(一)需由项目承担单位完成的验收材料: 1.《创新基金项目验收申请表》;

2.创新基金项目工作总结报告(电子文档);内容包括在基金项目合同执行期内:

(1).项目资金落实与支出情况;(2).项目产品开发进度与取得成果情况;(3).项目产品市场开拓与销售情况;

(4).合同技术、经济、质量、资产指标完成情况;

(5).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6).其他相关说明。3.相关附件(纸制材料)

(1).《创新基金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原件。

要求按管理中心提供的专项审计报告样本内容编制,审计报告要加盖齐缝章、审计单位公章和两名注册会计师签章;

(2).基金项目合同执行期内本项目取得的各类成果证明材料复印件(如:专利证书、产品鉴定证书、权威机构测试报告、新药证书、软件产品登记与著作权登记证书、特殊行业许可证等); 项目已有产品或样品、样机的应附照片

(3).验收时企业最近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原件。(二)需由验收评审专家完成的验收材料

1.《创新基金项目验收评价表》(由专家个人填写); 2.《创新基金项目专家验收意见表》(由验收专家组填写)。(三)需由地方监理单位和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完成的验收材料: 1.《创新基金项目验收意见》(由地方监理单位填写);

2.《创新基金项目验收意见审核表》(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填写)。以上验收材料统一由地方监理单位汇总,纸制材料按照《创新基金项目验收意见》一式三份;《创新基金项目专家评价表》、《创新基金项目专家验收意见表》、《创新基金项目验收意见表》、《创新基金项目验收意见审核表》及相关纸制附件,一式一份上报管理中心。

四、验收方式

按照基金项目支持方式和支持金额,分别以委托验收和直接验收等两种方式进行验收。(一)委托验收方式

贴息项目和支持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无偿资助项目采取委托验收方式。

1.贴息项目,具体验收要求为:

(1).地方监理单位审核项目承担单位填报的验收材料,结合日常监管信息,填写《基金项目验收意见表》,并通过创新基金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将验收材料的电子文档资料上传至管理中心和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纸制材料按照规定数量上报管理中心。

(2).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地方监理单位的《基金项目验收意见表》,填写《基金项目验收意见审核表》,以电子文档和纸制方式上报管理中心;

2.无偿资助项目,具体验收要求为:

(1).地方监理单位组织验收专家实地考察项目,召开专家验收评审会议,完成《基金项目专家验收评审意见表》和《基金项目验收意见表》,以电子文档和纸制方式按照规定上报管理中心;

(2).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基金项目专家验收评审意见表》和《基金项目验收意见表》,填写《基金项目验收意见审核表》,以电子文档和纸制方式上报管理中心。

(二)直接验收——无偿资助、支持金额超过100万元项目采取直接验

收方式。由管理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实地考察验收,验收流程与无偿资助委托验收方式一致。

五、专家验收评审(一)验收会程序

1.组织专家现场考察项目; 2.听取企业项目执行情况报告; 3.宣读《基金项目合专项审计报告》; 4.专家对有关问题质询;

5.专家个人填写《基金项目验收评价表》; 6.专家组讨论形成验收评审意见。(二)验收评审意见

专家验收评审意见文字部分应包括以下内容:

1.何时、何地、何单位组织;专家组是否对项目进行了实地考察和有关问题的质询;验收材料是否齐备、规范,是否符合要求。2.评价项目/产品主要、关键技术完成情况,有何依据(证书、鉴定、测试数据等)。

3.评价项目产品市场开发及销售状况,考核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4.企业资产指标完成情况;

5.项目资金落实与支出情况,资金使用是否规范合理; 6.项目实施前后,企业资产及收入整体变化情况; 7.项目前景与企业发展潜力。

(三)专家组成

在验收评审工作中,地方监理单位应在地方或国家《创新基金专家库》中选择验收评审专家。验收评审专家组一般由5人以上构成,其中应包括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技术专家不应少于二名。评审专家应熟悉被评审项目的技术、市场状况;同一行政隶属单位的专家,原则上每次评审只能选1人参加;所选专家应与被评审项目及项目承担单位无利益关系和直接行政隶属关系。(四)验收评审要求

1.验收评审工作以组织专家现场会议形式进行;

2.验收组织单位要按照规定认真做好组织工作,必须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确保验收评审工作的质量;

3.基金项目验收评审会不同于技术鉴定会,验收评审要严格对照《基金项目合同书》的各项指标内容考核评价项目,进行客观评价; 4.在专家个人填写《基金项目验收评价表》之前,验收组织单位要向每位专家介绍如何正确地填表打分;

5.地方监理单位不得干预专家独立打分和持不同意见; 6.专家验收评审意见是管理中心做出验收结论的重要依据。

六、验收标准与结论(一)、验收标准

验收结论与验收分值的参考对应关系如下: 1.80分以上的,验收合格;

2.65分至79分之间的,验收基本合格; 3.65分以下的,验收不合格。

4.验收项目属于下列情况的,作结题处理:

项目资金基本落实,项目承担单位工作努力,项目进行了大量实际开发工作,但由于种种原因,在验收时点,项目距合同主体目标存有较大差距,短期内项目不会产生实质性进展。(二)验收结论

管理中心依据专家验收评审意见、专家评分以及地方监理单位验收意见,结合日常监管信息,同时参考“第三方”监理机构(目前为北京科环科学技术发展中心)评价意见综合做出验收结论。

1.验收合格:项目较好完成合同目标,管理中心核发验收证书,全额拨付合同经费余款;

2.验收基本合格:项目基本完成合同目标,管理中心核发收证书,拨付60%合同经费余款。企业在验收当年不得申请基金项目; 3.验收不合格或结题:项目没有完成合同目标且差距较大;不发验收证书;停拨合同经费余额;企业三年内不得申报基金项目。

管理中心在创新基金网站上公告本批验收合格项目清单。

信息来源: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

科技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篇三

科技部创新基金项目验收工作指南

一、验收工作流程

(一)项目合同到期前2个月,科技部创新基金网络工作系统会在企业层面的验收模块中挂出项目验收申请表。项目管理人员应阅读项目申请书、项目合同及历次项目监理信息表,掌握项目合同对技术、经济指标的要求,了解项目执行的真实情况,通知企业准备验收,指导企业制作验收材料。

(二)企业应先归集(复印或制作)与项目验收有关的技术、财务资料:

1、技术资料:项目产品标准(企标/行标/国标,行标或国标无需完整提供;软件产品一般执行国家标准,只需提供项目产品的“技术要求”);项目执行期内法定机构出具的项目产品检验(检测/测试/评测/测评/实验)报告,如果到要验收时还没有做检验报告,应及时补做;对规范化种植项目,还应提供规范化种植操作规程以及种植环境评价报告;对新药项目,有的应提供临床试验研究报告;项目合同中约定的技术成果资料,如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行业许可证、专利证书、鉴定证书等;项目合同中没有约定,但《监理验收工作规范》要求提供、与企业或项目密切相关且能够证明项目执行情况的其他技术成果资料,如技术转让协议、专利使用授权、省级以上科技奖励获奖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项目产品用户使用报告,等等。

2、财务资料:

(1)项目购臵仪器设备和生产设备的发票、项目产品销售发票记账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并以时间先后为序,制作审计报告附注中的附表一和附表二;附注及附表三(项目缴纳各项税费明细表)待专项审计认定相关数据及项目税费分摊额度后再制作;对贷款贴息项目,还应提供贷款合同、借款凭据及全部付息凭单复印件,制作附表四(贷款付息明细表);项目立项 1

(申请)时上一至验收(审计)时上一的企业审计报告[验收会后报科技部的正式材料只要求提供经审计(即审计机构盖章)的各的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验收(审计)时前一个月的企业财务报表。

(三)合同期一过,企业即可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做专项审计,企业应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科技部创新基金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参考样式》、项目合同、项目申请书、历次项目监理信息表,以及“项目基本情况”文字资料,“项目基本情况”主要叙述项目做什么、有哪些技术创新点。会计师事务所应按照《专项审计报告参考样式》要求出具审计报告,并对附注及其附表进行审核(盖审核章)。企业财务人员应按照审计报告样式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进行核对验收。审计报告文本不打孔、不装订。

(四)企业撰写《创新基金项目工作总结》(按照《验收大纲》中所列“提纲”撰写)。

(五)企业进入创新基金工作系统在线填写《验收申请表》。

(六)企业制作验收材料(项目管理人员根据以下要求审核验收材料的完整性)。验收材料分为基本材料和票据材料。(验收材料先不要装订,不要打孔,用活页夹夹好即可,待验收会后,修改正确后,制作上报和存档的正式材料:4本基本材料和3本票据材料,其中2本基本材料和1本票据材料送省创新基金管理中心按统一样式装订;另外2套完整材料由设区市科技局和企业存档。)

1、基本材料:(先做2本初稿,1本企业留着准备修改用,1本送设区市科技局初审,经设区市科技局初审提出修改意见,企业修改后,会前准备10本)

(1)验收申请表

(2)项目合同

(3)项目工作总结(按照验收大纲中所列提纲撰写)

(4)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含审计报告的附注及其附表

一、附表

二、附表

三、贷款贴息项目加附附表四)原件

(5)企业财务报表(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章)复印件

(验收材料初稿应提供完整的企业审计报告复印件)

(6)项目产品标准(企标/行标/国标)

(7)项目产品检验(检测/测试/评测/测评/实验)报告

(8)项目产品图片

(9)与项目相关的技术成果资料(种植项目需提供操作规程、种植环境评价报告;新药项目需提供临床试验研究报告)及相关证书

(10)项目产品用户使用报告

2、票据材料:(3本)

(1)政府资金到位证明(银行进账单)复印件

(2)附表一及项目购臵设备发票复印件(按表中顺序摆放,下同)

(3)附表二及项目产品销售发票复印件

(4)附表三及税票复印件

(5)附表四及付息凭单复印件、贷款合同和借款凭据复印件(贷款贴息项目提供)

(七)企业向设区市科技局报送1套完整的验收材料,要求报送材料的时点离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时间一般不超过2个月。设区市科技局应及时对验收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初审,提出修改意见,反馈给企业进行修改,再报送1套修改后的材料给设区市科技局,另外复印9本验收会上用的基本材料。报送初审到修改后再次报送的时间,一般掌握在10个工作日以内。

(八)设区市科技局填写“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验收工作单”,经办人、分管局领导签字盖章,将“验收工作单”(不需要报送验收材料)报送省创新基金管理中心。

(九)省创新基金管理中心收到“验收工作单”后,走完工作程序,与设区市科技局商量确定现场验收会时间,组织专家组赴现场验收。这项工作一般掌握在10个工作日以内完成。

(十)验收会后10个工作日内,企业应该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完善验收材料,报送设区市科技局复核后,报送散装的2本基本材料和1本票据材料给省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并完成网上操作。

二、关于项目产品检验报告

项目执行期内法定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检测/测试/评测/测评/实验)报告是验收材料的必备重要文件,它是说明项目技术指标完成情况的依据。项目管理人员审查检验报告前,需要阅读项目申请书,掌握项目合同约定的技术指标。

审查检验报告主要把握3点,一是检验报告出具单位应具有资质;二是真实性,检验报告应为执行期内所做,不应改动日期后再复印,必要时,要求企业提供原件核对;三是合同要求的技术指标原则上应全部检验。

三、关于专项审计报告

创新基金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是验收材料的另一个必备重要文件,它是说明项目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的依据。项目管理人员审查审计报告前,需要阅读项目申请书和项目合同以及历次监理信息表,掌握企业项目投资预算及项目合同约定的经济指标,了解项目执行过程经济数据填报情况,杜绝审计报告审定的经济数据与监理信息表填报的数据严重不一致的现象。审查专项审计报告应把握以下几点:

(一)审查票据的真实性,尤其是销售发票的真实性。购臵设备票据,哪个省的发票,可上该省国税局网站查询;企业开出的销售发票,可在江西省国税局网站的“综合查询”模块的“发票信息查询” 功能里面查询其真伪。(查询快捷方式:)

(二)格式应符合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只需在《科技部创新基金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参考样式》基础上做“选择题”和“填空题”;会计师事务所不可以删减样式内容(项目合同经济指标为0或者执行结果为0除外),但是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增加注解或保留意见。

(三)审计截止时间与收到材料时间的间隔不超过2个月。

(四)项目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的表格时间分段应符合样式

要求;以元为单位。

(五)项目经济指标完成情况中的经济数据(包括各个时间段栏、累计栏)应满足如下勾稽关系:

销售收入(不含增值税)-成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费用=利润(一般生产项目没有营业税)

利润-企业所得税=净利润

(六)企业成长情况的表格,单位是元;该表格的数据,一般都取自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应进行核对。

(七)常见错误:

1、未按格式出具审计报告;格式中需要“选择”的地方未做“选择”;删减格式内容。

2、经济指标实际完成值(审计结果)与合同约定指标值完全一致。

3、项目资金支出情况,将耗材和生产原料列入“仪器设备和生产设备”。

4、项目流动资金大于项目累计销售收入;或无销售收入,但是有流动资金。

5、项目财务费用为负数。

6、企业成长情况中,“总收入”“净利润总额”“缴税总额”取值既不是自然值也不是项目值,而取不足12个月或者超过12个月的“时间段”值。

7、附注及其附表

一、附表

二、附表三未按格式列示。

8、附注中的数据与报告正文数据不一致。

四、关于企业财务报表

作为项目管理人员,只要求对财务报表审核三方面内容。一是提供的报表是否齐全,是否经过审计(审计前一个月的报表不需要经过审计),是否按先后摆放,每个是否按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顺序摆放。二是到位的政府财政资金是否按照创新基金管理规定(项目合同第五条:乙方须对本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乙方收到甲、丙方拨付的资金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消耗部分予以核销,形成资产部分

转入资本公积)处理;三是核对审计报告中企业成长情况取值是否正确。其余审核工作留给财务专家。

五、关于验收申请表

验收申请表的数据来自专项审计报告,验收申请表中数据以万元为单位,填写时注意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审计报告审定的“项目资金支出情况”包含了立项前的投入部分,填写“项目新增投资支出情况”时,应注意扣除立项前投入部分。请参考“验收申请表样板”。

六、关于项目工作总结

项目工作总结应按提纲要求撰写。

1.企业概况;

2.项目概况(重点叙述立项后概况);

3.项目资金落实与支出情况;

4.产品(或技术)开发进度与取得成果情况(主要是项目立项后的情况);

5.产品(或技术)市场拓展与销售情况(主要是项目立项后的情况);

6.项目合同技术、经济、质量、资产指标完成情况;

7.项目验收时企业总资产、年总收入、年净利润总额、年缴税总额的增长情况;

8.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9.其他相关说明。

撰写项目工作总结,重点是写好“2.项目概况”和“4.产品(或技术)开发进度与取得成果情况”,技术创新内容一定要多些笔墨,描述清楚;牵涉到“指标完成情况”的部分,采取“合同约定的指标”与“验收时实际完成的指标”对比列叙方法叙述,不需要将审计报告的内容拷贝过来,更不需要将审计报告附注的附表

一、附表二等表格拷贝过来。

科技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篇四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规范

(2007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了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基金项目)的监督管理和验

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通知》、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

〉的通知 》和《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

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监督管理

规范》(以下简称监理和验收规范)。

规范适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的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以下简称

工作)的全过程。

第二章 监理和验收工作组织机构及职责

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在科学技术部

指导下,负责制订《创新基金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规范》和创新基金项目的作,并组织实施项目监理和验收工作,分析总结项目执行情况。其主要工作职责第收暂理务和第监一工行暂管验二理条作规行理收条和,定办暂工 验为根的法行作本收第三条 科和财政部的具体管理工

是:

1、根据企业定期报表、地方监理意见、实地检查的情况等,提出项目执行情况分析报告,并报科学技术部、财政部;

2、根据综合监理信息,评价项目的执行情况,做出基金项目合同继续执行、解除合同以及调整合同等建议;

3、管理中心在项目监理过程中,发现项目承担单位发生了《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立项合同签订和管理工作规范》中规定的终止项目合同行为,并证实项目企业承担的违规行为,可终止该项目合同,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4、核准地方监理单位对项目的验收意见;

5、委托监理机构协助管理中心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核查、评价。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厅、委、局)(以下简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基金项目的日常监理和验收工作;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创新基金的运作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并参与项目的验收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1、委托、指导地方监理单位完成辖区内项目的监理、验收工作;

2、实地检查辖区内基金项目的执行情况;

3、审核辖区内地方监理单位提出的项目监理意见和验收结论意见,对于有不同意见的项目,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可以单独反馈至管理中心;

4、汇总辖区内项目监理信息并抄送同级财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基金项目的组织单位原则上为基金项目的地方监督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地方监理单位);根据项目推荐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对辖区内基金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1、接受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辖区内基金项目的日常监理工作。

2、督促、审查项目承担单位填写的《监理信息调查表》并填写项目监理意见:

3、针对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及处理意见;

4、汇总所属项目的监理信息,报送省级科技主管部门;

5、负责组织辖区内基金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六条 基金项目在申请、推荐过程中的服务机构,原则上为该项目监理和验收工作的服务机构,协助地方监理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完成基金项目的监理和验收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辅导、督促所属基金项目承担单位填写《监理信息调查表》;

2、审核基金项目承担企业填写的《监理信息调查表》数据的准确性及所报附件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3、及时填写对基金项目承担单位上报数据及附件材料的审核意见;

4、对项目承担企业上报的附件材料进行存档。

5、审核基金项目的验收材料,完整的提供所保存的附件材料。

第三章 监理工作

第七条 企业在与管理中心、推荐单位(项目组织单位)签订合同后,就成为基金项目的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接受管理中心及其地方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填报创新基金项目《监理信息调查表》年报、半年报,并对所提供的监理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监理工作的依据

基金项目实行合同管理,正式立项的项目由管理中心与项目承担单位、推荐单位(项目组织单位)签订合同,确定项目各项技术经济指标、阶段考核目标以及完成期限等条款。因此,基金项目合同是监理工作的主要依据。

监理工作的依据有:基金项目合同和项目申报材料、项目立项专家评审意见、项目的立项合同、项目承担单位定期填报监理信息调查表、省科技主管部门监理意见、地方监理单位监理意见、监理机构评价意见及实地调查等。

第九条 监理工作主要方式

1、项目承担企业定期填报监理信息调查表(半年报、年报);

2、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地方监理单位应实地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并提出监理意见;省级财政部门应定期抽查项目执行情况,并对创新基金使用管理情况提出报告;

3、管理中心对部分项目进行实地检查;

第十条 监理工作主要内容

1、项目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

2、项目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

3、项目达到的技术、经济、质量指标情况;

4、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措施;

第十一条 监理信息填报程序

1、基金项目监理信息实行数字化管理,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地方监理单位、服务机构、项目承担单位必须通过创新基金网络工作系统填报基金项目的监理信息;

2、在基金项目执行期间,项目承担单位应定期、真实地填报《基金项目监理信息调查表》(半年报、年报),同时将附件材料送至所对应的服务机构;

3、服务机构对项目承担单位填报的《监理信息调查表》数据及附件材料进行审核,填写审核意见并发送到地方监理单位;

4、地方监理单位依据合同审查项目阶段进展情况,填写项目监理意见;

5、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汇总辖区内地方监理单位的基金项目监理意见,并抄送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同时,可以对本地区基金项目提出补充监理意见上报至管理中心。

第十二条 监理信息上报时间及附件材料内容

1、上报时间

年报上报时间: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每年1月1日至2月1日填报《监理信息调查表》,服务机构年报项目审核意见上报时间为2月15日前,地方监理单位年报项目监理意见上报时间为2月28日前;

半年报上报时间: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每年7月1日至8月1日填报《监理信息调查表》,服务机构半年报项目审核意见上报时间为8月15日前,地方监理单位半年报项目监理意见上报时间为8月31日前;

2、提交基金项目执行情况的相关附件材料:

(1)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只需在填报年报时提交);

(2)地方拨款、股东追加资金、其他渠道融资等资金落实证明材料;

(3)仪器设备购置等资金支出凭证;

(4)基金项目技术、质量完成情况的有效证明:检测报告、鉴定证书、行业许可证、政府机构批文等;

(5)全部销售发票(项目产品未进入市场的除外)。

第十三条 管理中心依据立项合同、地方监理意见和监理机构的评价意见,填写监理意见,并反馈至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四条 对监理意见的处理

1、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基金项目,应申请合同调整执行

(1)因项目承担单位改制、重组或以项目技术转让方式等原因变更项目承担主体的;

(2)因不可抗拒因素或项目合同指标存在明显逻辑问题,项目承担单位提出变更合同中的项目计划指标;

(3)项目执行期变更的。

2、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基金项目,应申请解除合同

(1)在基金项目执行期间,如果承担项目的单位性质发生变化,并不再符合承担基金项目单位的基本条件的;

(2)项目承担单位因不可抗拒的因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

3、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应予终止合同

(1)实施项目的主要经费不能落实的;

(2)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及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3)协作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或产生知识产权纠纷,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4)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技术转移后,不再执行基金项目合同的;

(5)连续两次不填报《监理信息调查表》;

(6)发现并证实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请或执行过程中有严重违法、重大欺骗或重大事实隐瞒等行为的。

4、终止项目的处理

对于终止合同的基金项目,管理中心和地方监理单位将依据基金项目合同的有关条款终止合同并采取通报、停止拨款追回项目资金等相应处理措施。项目承担单位应将未使用的扶持资

金如数上缴国库,已形成资产的将资产变现后上缴国库。同时,管理中心不再受理该企业再次申报基金项目。

5、合同应予调整执行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向地方监理单位提出调整执行申请,由地方监理单位提出意见报管理中心批准后执行。(请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立项合同签订和管理工作规范”具体要求办理);

6、应解除合同的项目,地方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管理中心批准后做解除合同处理。项目承担单位须对项目资金进行财务决算,将剩余国家拨款如数上缴。并对项目执行情况做出总结。(请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立项合同签订和管理工作规范”具体要求办理);

第四章 验收工作

第十五条 基金项目验收工作由当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委托地方监理单位组织验收;重大项目由管理中心组织验收。管理中心依据验收材料,对基金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做出验收结论性意见。验收结论意见分为:验收合格、验收基本合格、验收不合格。管理中心将项目验收结果汇总后报科学技术部、财政部。

第十六条 基金项目验收工作,原则上应在合同到期后一年内完成。需要提前验收的项目,应由项目承担企业提出申请,经地方监理单位和管理中心同意后,方可进行验收工作。凡申请提前验收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1、项目至少已经填报过两次监理信息,并且监理信息质量较好;

2、项目已全面完成合同所规定的各项指标。

对基金项目合同到期,不能按期验收的项目,企业必须提出申请,说明不能按期验收的原因,经地方监理单位同意,报管理中心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七条 创新基金项目的验收信息实行数字化管理,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地方监理单位、服务机构、项目承担单位必须通过创新基金网上工作系统完成基金项目的验收工作。第十八条 验收工作程序

由地方监理单位组织验收的基金项目验收程序如下:

1、管理中心以合同到期时间为基准,提前2个月通过创新基金网络工作系统,向项目承担单位、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和地方监理单位发出验收准备工作通知。

2、基金项目承担单位在创新基金网络工作系统上,按《监理与验收工作规范》的要求填写项目验收申请表,连同相应的项目验收附件材料,送至服务机构;

3、服务机构在收到基金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验收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验收材料的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同时将项目纸质验收材料(含在监理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附件材料)和网络工作系统中的材料发送至地方监理单位;

4、地方监理单位在收到服务机构报送的项目验收材料后,1个月内完成对项目验收材料审核、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评审、提出验收意见,并将项目验收材料(含纸质和网络系统中材料,以下相同)发送至省级科技主管部门;

5、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在收到地方监理单位报送的项目验收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验收材料的审核,在提出审核意见后,将项目验收材料报送管理中心;同时,汇总辖区内项目验收信息抄送同级财政主管部门;

6、管理中心在收到省级科技主管理部门报送的项目验收材料后,3个月内完成对项目的验收意见的审查,按季度在创新基金网站上公告验收结论为合格的项目清单。

第十九条 基金项目验收评价体系按项目类型分为两种:初创期小企业创新项目和创新项目;其中创新项目又按不同的支持方式,建立了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两种不同的评价指标。

1、初创期小企业创新项目的考核要点是:

(1)地方政府资金与项目承担单位融资到位情况;

(2)项目产品开发目标完成情况及获得的市场准入条件;

(3)项目产品市场开拓情况;

(4)项目承担单位收入与资产变化情况;

(5)项目承担单位的发展潜力与风险投资价值。

2、创新项目

(1)无偿资助项目的考核要点是:

a、地方政府资金与项目承担单位融资到位情况;

b、项目产品开发及中试完成情况;

c、项目产品的市场拓展与销售收入、利税指标完成情况;

d、项目承担单位资产变化情况;

e、项目承担单位的成长性与产业投资价值。

(2)贷款贴息项目的考核要点是:

a、银行贷款及其他项目资金落实情况;

b、生产设备到位与产能实现情况;

c、项目产品质量保证情况;

d、项目产品实现的经济效益和利税情况;

e、项目承担单位发展潜力与上市前景。

第二十条 验收材料

1、项目承担单位完成的验收材料

(1)《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验收申请表》,其中包括五张附表:

a、《基金项目总体技术指标完成情况》(附表一);

b、《基金项目经济、质量指标完成情况》(附表二);

c、《基金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附表三);

d、《基金项目执行期内取得的成果》(附表四);

e、《基金项目执行情况总结》(附表五)。

(2)基金项目工作总结报告应包括在基金项目合同执行期内的如下内容:

a、项目资金落实与支出情况;

b、项目产品开发进度与取得成果情况;

c、项目产品市场开拓与销售情况;

d、合同技术、经济、质量、资产指标完成情况;

e、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f、其他相关说明。

(3)相关附件(纸质材料)

a、《基金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原件

要求按管理中心提供的专项审计报告样本内容编制,审计报告要加盖骑缝章、审计单位公章和两名注册会计师签章;

b、基金项目合同执行期内本项目取得的各类成果证明材料复印件(如:专利证书、产品鉴定证书、权威机构测试报告、新药证书、软件产品登记与著作权登记证书、特殊行业许可证等);项目已有产品或样品、样机的应附照片;

c、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最近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原件;

d、项目执行期内的全部销售发票复印件。

2、需由验收评审专家完成的验收材料(无偿资助项目和贷款贴息项目两类)

(1)《基金项目验收评价表》(由专家个人填写);

(2)《基金项目专家验收意见表》(由验收专家组填写);

(3)《基金项目验收评审专家组名单》(由验收专家签字)。

3、需由地方监理单位和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完成的验收材料:

(1)《基金项目验收意见表》(由地方监理单位填写),;:

(2)、《基金项目验收意见表》(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填写)。

4、由地方监理单位汇总提交管理中心的纸质验收材料及相关要求:

(1)纸质材料如下:

a、《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验收申请表》;

b、基金项目工作总结报告(含相关附件)

c、基金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d、《基金项目验收评价表》;

e、《基金项目专家验收评审意见》;

f、《基金项目验收评审专家组名单》;

g、《基金项目验收意见表》,含“基金项目监理单位验收意见表”和“ 基金项目验收意见表”。

(2)以上材料按照《基金项目验收意见表》一式四份,其他材料一式一份,签章后提交管理中心(管理中心需要签章原件)。

(3)材料中所有表格均可以从网络系统验收流程中获取。

(4)《基金项目专项审计报告》范本,请在创新基金网站上查询。

第二十一条 专家验收评审工作

1、工作要求

(1)专家验收评审工作必须遵循客观、公正、事实求是的原则;

(2)验收评审要严格对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合同》的各项指标内容考核评价项目,进行客观评价;

(3)验收评审工作以组织专家现场会议形式进行;

(4)验收组织单位要按照规定认真做好组织工作,必须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确保验收评审工作的质量;

(5)在专家个人填写《基金项目验收评价表》之前,验收组织单位要向每位专家介绍如何正确地填表打分;

(6)地方监理单位不得干预专家独立打分和持不同意见;

(7)专家验收评审意见是管理中心做出验收结论的重要依据。

2、工作程序

(1)听取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执行情况报告;

(2)宣读《基金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3)组织专家现场考察项目,并对项目执行期内的全部销售发票进行审核;

(4)专家对有关问题质询;

(5)专家个人填写《基金项目验收评价表》;

(6)专家组讨论形成验收评审意见。

3、专家验收评审意见文字部分应包括以下内容

(1)何时、何地、何单位组织;专家组是否对项目进行了实地考察和有关问题的质询;验收材料是否齐备、规范,是否符合要求。

(2)评价项目/产品主要、关键技术完成情况,有何依据(证书、鉴定、测试数据等)。

(3)评价项目产品市场开发及销售状况,考核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4)项目承担单位资产指标完成情况;

(5)项目资金落实与支出情况,资金使用是否规范合理;

(6)项目实施前后,项目承担单位资产及收入整体变化情况;

(7)项目前景与项目承担单位发展潜力。

4、专家组成在验收评审工作中,地方监理单位应在地方或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专家库》中选择验收评审专家。验收评审专家组一般由5人以上构成,其中应包括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技术专家不应少于2名。评审专家应熟悉被评审项目的技术、市场状况;同一行政隶属单位的专家,原则上每次评审只能选1人参加;所选专家应与被评审项目及项目承担单位无利益关系和直接行政隶属关系。

第二十二条 验收标准与结论

1、验收标准

验收结论与验收分值的参考对应关系如下:

(1)80分以上的,验收合格;

(2)65分至79分之间的,验收基本合格;

(3)65分以下的,验收不合格;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作为验收不合格处理:

a、销售收入完成不足合同规定指标的50%;

b、技术和质量指标完成情况不足60%;

c、项目在合同到期后1年以上时间验收;

d、验收材料中有造假行为或项目承担单位无法提供有效材料证明验收指标完成情况的真实性;

e、合同丙方资金到位率不足50%的。

2、验收结论

管理中心依据专家验收评审意见、专家评分以及地方监理单位验收意见,结合日常监管信息,同时参考监理机构评价意见综合做出验收结论。

(1)验收合格:项目较好完成合同目标,管理中心核发验收证书,全额拨付合同经费余款;

(2)验收基本合格:项目基本完成合同目标,管理中心核发验收证书,拨付60%合同经费余款。项目承担单位在验收当年不得申请基金项目;

(3)验收不合格:项目没有完成合同目标且差距较大;不发验收证书;停拨合同经费余额;项目承担单位3年内不得申请基金项目。

管理中心每季度在创新基金网站上公告验收结论为合格的项目清单。

科技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篇五

创新基金项目监理、验收工作常见问题解答

一、创新基金项目监理工作问题解答

1.什么样的企业需要进行基金项目监理工作

所有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一旦与基金管理中心签订合同,其项目承担企业就须接受基金管理中心对基金项目的监理,直至基金管理中心对项目做出验收结论。

2.基金项目监理工作的依据和主要内容

为保证基金项目规范、有效地实施,基金管理中心依据《科技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和基金项目合同书的有关条款,对基金项目的执行过程进行监理工作。

对基金项目进行监理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合同计划进度完成情况;项目达到的技术、经济、质量指标情况;以及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措施。

3.什么是地方监理单位,其作用是什么

为做好基金项目的监理和验收工作,基金管理中心决定委托项目所在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科技主管部门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作为基金项目的监督管理单位,简称地方管理单位,协助管理中心对基金项目进行监理和负责主持本辖区内基金项目验收工作。

4.如何判定基金项目的地方监理单位

按照项目推荐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凡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其下属地市级科委推荐的项目,其地方监理单位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凡是由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科委推荐的项目,其地方监理单位是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科委;凡是由国家高新区推荐的项目,其地方监理单位是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凡是由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其地方监理单位是项目所在地的省级科委、计划单列市科委。

企业应按照上述原则判定项目的地方监理单位,并在申请基金项目被批准立项后,及时与自己的地方监理单位取得联系。

5.基金项目监理工作的主要方式

(1)定期报表

企业应在每一内定期填报《监理信息调查表》和《统计快报》。《监理信息调查表》分为半年报和年报两个报表,分别用于了解本上半年和全基金项目的执行情况。《监理信息调查表》是管理中心和地方监理单位评价项目执行情况、决定项目能否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分期拨款的重要依据,因此,企业须认真对待。同时,企业要注意的是:在未收到管理中心的正式验收通知前,均应按时填报《监理信息调查表》。《统计快报》用于采集基金项目在本内实现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情况。

(2)地方监理单位监理工作

地方监理单位受基金管理中心委托,负责本地区基金项目的日常监理工作。地方监理单位应按照管理中心的要求和项目合同书的有关条款,定期了解和检查基金项目的执行情况,督促企业认真履行合同,以保证项目如期完成。同时负责督促并接收企业填报的《监理信息调查表》半年报和年报,并以此作为参考,结合日常监理工作中所掌握的实际情况,每半年对项目的执行情况提出监理意见,填写《项目监理意见表》、录制相关软盘,并将其上报管理中心。地方监理单位所提供的《项目监理意见表》是管理中心评价项目、执行合同的重要依据。

(3)实地抽查

管理中心在认为必要时,将自行组织专家、在地方监理单位的配合下,对部分基金项目进行实地考察,以便及时准确地了解项目执行情况,届时,企业应予以积极配合。

6.监理信息调查表的填报要求

(1). 半年报

企业需上报以下材料:《监理信息调查表》半年报及软盘;企业6月份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地方拨款、股东追加资金、其他渠道融资等资金落实证明材料;仪器设备购置、工程结算等资金支出凭证;1-6月份期间取得的、证明基金项目阶段进展情况的有效证明,如:检测报告、用户意见、鉴定证书、行业许可证、政府机构批文、样机(品)照片等;1-6月份基金项目累计销售收入60%的销售合同或销售发票(项目产品未进入市场的除外)。

(2). 年报

企业需上报以下材料:《监理信息调查表》年报及软盘; 企业12月份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地方拨款、股东追加资金、其他渠道融资等资金落实证明材料; 仪器设备购置、工程结算等资金支出凭证;6-12月期间取得的、证明基金项目阶段进展情况的有效证明,如:检测报告、用户意见、鉴定证书、行业许可证、政府机构批文、样机(品)照片等。6-12月份基金项目累计销售收入60%的销售合同或销售发票(项目产品未进入市场的除外)。

7.监理信息调查表的上报时间及单位

半年报的上报时间是:每年7月1日至8月1日(以材料寄出邮戳为准)。

年报的上报时间是:每年1月1日至2月1日(以材料寄出邮戳为准)。

企业将年报或半年报一份寄至北京科环科学技术发展中心,一份报送地方监理单位。

企业应在每年的12月10日前将《统计快报》传真至:北京科环科学技术发展中心。

北京科环科学技术发展中心:

地址:北京市复兴路15号中科信息市场134号 邮政编码:100038 电话:010-68515544转2174、2178、2182、2183、2186 传真:010-68524482 email:stdc@

8.对未上报监理信息调查表企业的处罚

基金项目承担企业第一次不交监理信息表,基金管理中心将向企业发出警告;两次不交监理信息表,项目做终止处理。对终止项目,基金管理中心视情况1-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申请基金项目。

二、创新基金项目验收工作问题解答

9.基金项目的验收时间

凡是与管理中心签订了合同的基金项目,在合同到期时均应进行项目验收。具体的验收时间作如下规定:(1)按期验收:基金项目在合同到期后的六个月内进行验收的均视为按期验收。

(2)延期验收:基金项目在合同到期第六个月之后进行验收的,均视为延期验收。原则上延期验收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凡需要延期验收的项目,延期期限在6个月内的,原则上由地方监理单位确定,不需要基金管理中心审批。

(3)提前验收:需要提前验收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项目至少已经过一次监理点;

项目监理工作完成情况和监理信息质量较好;

项目已全面完成合同所规定的各项指标。

凡需要提前验收的项目,应由企业提出申请,附项目执行情况,监理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基金管理中心,基金管理中心复函后,方可进行验收工作。基金管理中心不接受企业直接提出的提前验收申请。

10.基金项目的验收内容

基金项目的验收内容主要包括: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项目技术、经济、质量指标完成情况;项目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果情况;项目资金落实与支出情况;项目实施前后企业的整体发展变化情况。

2001年以前申请的立项项目经济指标按考核,即验收时间点往前推算12个月内的累计指标;2001年(含2001年)以后申请的立项项目经济考核指标为项目执行期内的累计指标。

11.基金项目的验收方式

(1)书面验收-以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基金项目,原则上采用书面验收方式进行项目验收。

(2)委托验收-以无偿资助方式、支持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基金项目,原则上采取委托验收方式进行项目验收。

(3)直接验收-对无偿资助方式、支持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基金项目,管理中心将直接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评和验收。

12.验收材料中企业上报材料内容要求

(1)《基金项目验收申请表》和数据软盘;

(2)《基金项目合同书》复印件;

(3)基金项目工作总结报告;内容包括: 企业概况; 基金项目概况; 基金项目执行过程与合同完成情况;基金作用与效果;企业未来发展构想。

(4)《 企业近期发展设想及融资需求调查表》;

(5)相关附件;包括:《专项审计报告》;合同规定的技术、质量指标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产品或样品的照片或样件;最近一个月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原件(加盖公章)。

13.审计报告编制要求

专项审计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说明部分

1)说明委托方名称(被审计企业名称)及委托目的(审计目的); 2)说明会计责任、审计责任、审计依据。

(2)企业及项目基本情况

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公司名称、注册日期、营业执照颁发机构、注册号码、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公司住所,经营范围。2)简述项目情况。(3)基金项目合同及相关规定

1)项目情况:申报时间、项目名称、合同签订时间、立项代码、取得创新基金资助金额及资助方式。

2)项目投资总额:应详细报告投资情况,包括已完成部分,计划新增部分,新增部分中创新基金资助部分。

3)创新基金用途。

4)项目合同规定的各项经济指标情况。

(4)合同执行期间项目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1)资金到位情况

2)资金支出情况:应按固定资产投入、开发费用投入、流动资金投入三类分别列示。3)项目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项目实现销售收入情况(按分列)、项目成本情况、项目缴纳税金情况项目应承担的期间费用、项目实现利润

(5)报告附注 1)会计政策注释。

2)企业适用税种及税率。3)主要财务指标注释。

(6)专项审计报告的基本要求

1)审计报告必须由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据;

2)审计报告必须由两名注册会计师签字、盖章和加盖事务所公章; 3)审计报告必须加盖齐缝章或每页加盖专用章; 4)上报的审计报告必须是原件;

5)必须附事务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4.验收程序

(1)书面验收的验收程序:

1)地方监理单位通知企业按要求提交验收材料;

2)地方监理单位审核企业上报的验收材料,填写《创新基金项目验收意见表》和《创新基金项目验收评价表》,并汇总规定的验收材料上报管理中心;

3)管理中心审核地方监理单位上报的验收材料后,做出项目验收结论,并将验收结论书面通知地方监理单位和企业。

(2)委托验收的验收程序:

1)地方监理单位通知企业按要求提交验收材料和进行实地验收准备;

2)地方监理单位组织专家审阅企业提交的验收材料,对项目进行实地考查和评审;由专家填写《创新基金项目专家验收评审意见》和《创新基金项目验收评价表》;

3)地方监理单位依据专家意见填写《创新基金项目验收意见表》,并汇总规定的验收材料上报管理中心;

4)管理中心审核地方监理单位上报的验收材料后,做出项目验收结论,并将验收结论书面通知地方监理单位和企业。

(3)直接验收的验收程序:

1)地方监理单位按照管理中心的要求,通知企业向地方监理单位提交验收材料和进行实地验收准备;

2)地方监理单位审核企业提交的验收材料,填写《创新基金项目验收意见表》,并汇总规定的验收材料上报管理中心;

3)管理中心组织专家审阅验收材料,对项目进行实地考查评审,由专家填写《创新基金项目专家验收评审意见》和《创新基金项目验收评价表》;

4)管理中心做出验收结论,并将验收结论书面通知地方监理单位和企业。

15.验收专家的构成

参加基金项目验收组的专家必须由熟悉验收项目的科技专家、经济专家和管理专家构成。参加“委托验收”的专家由地方监理单位聘任,专家人数一般为5至7人。参加“直接验收”的专家由管理中心聘任,专家人数一般为7至9人。

16.基金项目验收结论的构成

项目验收结论分由“项目执行分”和“综合管理分”两部分构成。其中项目执行分主要由验收专家或地方监理单位给出,包括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技术质量指标完成情况、项目经济指标完成情况、项目总体目标完成情况;综合管理分由基金管理中心给出,主要包括:(1)《监理信息调查表》如期、保质报送情况、(2)项目是否按期验收、(3)项目总体执行情况及地方验收工作质量评价。

17.项目验收结论意见及相应的处理方式

项目验收结论意见分为:

验收合格-核发验收证书,全额拨付合同经费余额;

验收基本合格-核发验收证书,按合同经费余额的60%拨款;基金管理中心在本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申请基金项目。

验收不合格-不发验收证书,停拨合同经费余额。基金管理中心在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申请基金项目。

18.关于合同中经济指标的修改原则

合同的经济指标原则上不允许修改,只有当项目满足下列情况之一,方可考虑修改合同经济指标的问题:

(1)项目总体执行情况良好、资金落实,阶段目标基本完成,但合同经济指标签订存在一定不合理因素,并有修改的依据;

(2)由于国家政策变化、不可抗拒的因素或重大自然灾害而影响了项目的实施进度,但项目仍有继续实施的时间和空间。

19.修改合同中经济指标的申请程序

(1)企业提出申请报告(说明变更事项、变更原因、目前项目进展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

(2)地方监理单位的审核意见及合同修改请示报告;

(3)基金管理中心复函;

(4)基金管理中心同意变更合同指标的项目,由监理单位组织专家对合同修改指标提出修改意见;

(5)监理单位向基金管理中心提交合同指标修改意见的请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