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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区个人建房管理办法篇一
新闻类型: 政策法规 加入时间:2006-12-23 22:52:39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恩施市城市规划区私人建房的规划管理,保障城市总体规划顺利实施,促进城市快速、健康、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州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恩施州政发〔2006〕5号)、《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规划局关于完善州城城区私人建房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恩施州政办发〔2003〕55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建设用地和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恩市政发〔2006〕19号)等文件精神,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管理
(一)基本原则
城市规划区的农民建房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配套、统一管理”的原则,集中成片建设农民新村和集中兴建住宅小区。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建房,严格控制零星建房。
城市规划严控区内原则上禁止农民零星建房。对因农民新村的选址、规划、建设暂无法落实,确属危房改造或满足建房条件的农民申请改造或建房的,若其改造或建设的房屋符合“四线”管理要求,且不与现行的城市规划相冲突,允许原址原规模改造或严格按照农民用地建房标准建设。
城市规划严控区之外的农民建房,要坚持集约、合理用地的原则,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周边荒地,在有利于生产、有利于生活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引导农民由分散建房向中心村、中心点聚集,鼓励集中成片建设农民新村或农民联户建设多层住宅。积极推行集中兴建住宅小区,要控制分散建房,避免城市发展建设拆迁。对因农民新村的选址、规划、建设暂无法落实,确属危房改造或满足建房条件的农民申请改造或建房的,允许原址原规模改造或严格按照农民用地建房标准建设。
(二)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对象
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申请使用宅基地:(1)无宅基地及住房的;(2)因国家建设搬迁、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移民的或市政建设拆迁的;(3)灾毁和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村镇改造需要搬迁的;(4)扶贫搬迁的;(5)确需分家立户的;(6)原宅基地和住房面积户平未达到规定的标准且确实不够使用的;(7)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建住宅的其他情形。
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使用宅基地:(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2)原有宅基地和住房面积已经达到规定面积标准或能够满足分户需要的;(3)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未按计划生育政策依法处理的;(4)出租、出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或将住宅改作他用的;(5)将户口迁入本村的“空挂户”(空挂户指外迁入户口,无承包集体土地);(6)需占用耕地未落实占补措施的;(7)其他与法律、法规规定相悖,不符合申请建住宅条件的。
(三)用地及建房指标
城市规划区内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民必须依法取得和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建房,且1户只能拥有1处不超过规定标准的宅基地及房屋。农民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人均宅基地按30平方米控制,且宅基地总面积使用农用地每户不得超过140平方米(拆迁安置小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使用未利用地(建设用地)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80平方米控制,楼层控制在2至3层,每户住房建筑面积按400平方米左右控制。已有住房扩建或新建的,必须符合建房用地条件,且其原有用地及建筑面积计入控制用地及建筑面积指标。
(四)依法流转和回收农村宅基地
城市规划区农村宅基地流转范围:农民因继承房产拥有的闲置宅基地或举家搬迁腾出的宅基地和住房,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对不符合申请使用宅基地条件的,其购买的房屋不得重建或扩建,不能使用时应予以拆除,退还土地。农村宅基地不得向城镇居民出售,严禁城镇居民占用集体土地建房。
(五)审批程序
1、农民新村建设的审批程序
(1)选址:规划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到实地踏勘,并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当地的实际情况选定位置报州、市规划局联席办公会审批,然后到州规划局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2)规划设计:按照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要求,以街道办事处为主体聘请有资质的设计部门对用地进行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
(3)办证: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完成后,经规划部门审查同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此作为安排农民建房、报批土地手续的依据。
(4)农民新村的配套设施建设和建房管理以街道办事处为主体,在规划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实施。村(居)委会首先对本村农民提出的建房申请进行讨论并公示,然后将讨论和公示通过的建房户名单报街道办事处初审,街道办事处再分批次报规划部门审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代理许可证;待房屋竣工后,再分批次报规划部门审核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农民建房的审批程序
(1)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民持相关材料向所在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居)委会会议讨论通过,由村(居)委会在村(居)务公开栏组织公示。公示的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家庭人口、申请原因、申请使用面积、原有房屋面积等,公示时间为15天。公示期内有举报申请人不符合审批条件或申报资料不实的,一经查实,对该村民的建房申请不予批准。
(2)村(居)委会将公示通过的建房户的申报资料整理并签署意见后报街道办事处(城建办),街道办事处(城建办)初审并签署意见汇总后报市规划局。涉及林地、河道、公路等的,须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办理相关手续。
(3)市规划局派人踏勘现场并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签署意见后报州、市规划局联席办公会审批。州规划局对审批通过的建房户办理《私人住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市国土资源局凭《私人住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为申请人办理《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
(5)州规划局凭《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为申请人办理《私人住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代理证》。
(6)市规划局根据农民建房放线申请派人到实地放线。
(7)房屋竣工后,市规划局进行规划竣工验收,对验收合格的颁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并报州规划局办理《私人住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作为办理房屋产权证的依据之一。
二、城市规划区居民建房管理
(一)基本原则
1、企业改制之初或在土地开发拍卖之前编制了小区规划,小区规划经批准后大部分已建成,剩下的不临城市主次干道的零星用地,由规划部门重新审核其规模、层数和立面效果,在土地使用权人缴纳有关规费后,准予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
2、城市规划严控区内原则上禁止居民零星建房,其闲置的居民住宅用地由政府统一收购或置换后,并入土地收储中心,但该土地业主可以享受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优惠政策或在私人建房区内购买或置换土地进行私房建设。
3、城市规划严控区以外的区域以及不属城市近、远期纳入开发、改造范围内的居民住宅用地准予有条件建设:
(1)在满足相邻住宅通风、采光建筑间距或与相邻住户达成协议的条件下,参照周边相邻住宅的实际层数、建设规模,限制高度及建筑外观准予建设。
(2)不影响城市轴线、主次干道街景、山体、水体、绿化景观等条件下,限制高度及建筑外观准予建设。
(二)城市规划区居民建房的审批程序参照农民建房的审批程序办理。
三、拆迁户、移民户建房管理
(一)基本原则
凡新建、扩建、改建道路,市政府将道路两侧的土地(含拆迁户的土地)统一征用或收购后并入土地收储中心,编制土地开发规划,统一开发、统一建设。对道路两侧的拆迁户选定不影响城市整体规划的地段集中统一安置,拆迁户可选择自建住房或购买开发代建住房,并享受拆迁户应有的优惠政策。
对位于城郊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需要搬迁的住户,可采取就近集中安置;对城市建成区内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需要搬迁的住户,可以参照道路扩建的拆迁安置方式异地统一集中安置。
对水电、高速公路、铁路等大型基础设施建设所涉移民,实行农业安置并符合农民建房条件的,允许在城市规划区申请新征集体土地建房;实行投亲靠友、自谋职业安置的和非农户口的移民,不允许在城市规划区申请新征集体土地建房。
(二)拆迁(移民)户新征集体土地建房的审批程序
1、申请建房的拆迁(移民)户持迁出乡镇的证明、移民局核发的移民证、拆迁(移民)安置协议、拆迁指挥部(移民工作站、高路办、铁路办)的相关证明、迁入村(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的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市规划局申请建房选址。
2、市规划局派人踏勘现场并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签署意见后报州、市规划局联席办公会审批。州规划局对符合拆迁(移民)建房条件的,办理建房选址意见书。
3、拆迁(移民)户持移民证、建房选址意见书等相关材料到经管部门办理土地流转手续,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4、拆迁(移民)户持移民证、建房选址意见书、土地流转手续和户口迁移手续等相关材料到州规划局办理《私人住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然后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
5、拆迁(移民)户持移民证、建房选址意见书、土地流转手续、户口迁移手续、《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等相关材料到州规划局办理《私人住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代理证》。
6、市规划局根据拆迁(移民)户建房放线申请派人到现场实地放线。
7、房屋竣工后,市规划局进行规划竣工验收,对验收合格的颁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并报州规划局办理《私人住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作为办理房屋产权证的依据之一。
四、城市规划区私房加层、屋面平改坡和危房翻建的管理
(一)私房加层规划管理的基本原则
1、城市规划严控区内严格控制私房加层及扩建;城郊农民宅基地和住房已达人均占地及住房指标的禁止加层及扩建。
2、城市规划严控区以外的区域,不属城市近、远期纳入开发、改造范围的区域,及与现行城市规划不相冲突的区域内的私房允许有条件加层:
(1)在满足相邻住宅通风、采光建筑间距或与相邻住户达成协议的条件下,参照周边相邻住宅实际层数、建设规模,限制高度及建筑外观准予加层。
(2)不影响城市轴线、主次干道街景、山体、水体、绿化景观等条件下,限制高度及建筑外观准予加层。
(二)私房屋面平改坡规划管理的基本原则
根据州房产局、州房改办有关文件精神,城镇住房屋面推行平改坡。屋面平改坡分为三种形式:简单式平改坡,即拆除屋顶上原有隔热层和女儿墙,做全现浇混凝土坡层面;加阁楼式平改坡,即在简单式平改坡的同时,在坡屋面下面较高处设计一定面积的阁楼;加层式平改坡,即在原建筑基础承重允许的情况下,加建一层住房后做坡屋面。
1、在不影响城市轴线、主次干道街景、山体、水体、绿化景观等条件下,提倡私房屋面进行简单式平改坡。私房业主对房屋进行简单式平改坡时,须向规划、房产部门报送外观设计方案,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进行建设。
2、加阁楼式及加层式平改坡参照私房加层的相关规定予以规划审批及建设。
(三)危房翻建规划管理的基本原则
1、规划严控区内的私房,经鉴定属轻度危房的,只允许维修加固;属d级危房且暂时无法安排外迁的,准予原址原规模翻建,严禁超过原址原规模扩建。
2、规划严控区以外的危房,可参照私房加层的相关规定准予翻建。
(四)私房加层、屋面平改坡、危房翻建的审批程序参照农民建房的审批程序办理。
五、加强监督管理,严惩违法建设行为
市规划、国土部门要切实加强私人建房执法监察,坚决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凡未办理规划、用地手续擅自动工建设的,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4 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予以从严处理;对擅自改变批准建设位置、建设红线、用地规模、建筑风格等规划和土地许可要求的,要立即停工整改,经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建设,否则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城市规划区内的私人违法建房,在城市建设拆迁时,一律按有关规定处理,不予补偿。
城区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居民小组要积极配合规划、国土部门加大对私人建房的核查力度,摸清私人住房情况,及时予以公示,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对违反相关规定,给不符合建房条件的农(居)民批准建房用地、提供虚假证明、违反程序审批的,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政纪处分并追究其经济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恩施市规划严控区范围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恩施市规划严控区范围
1、六角亭片区(东至清江河,西至叶挺路,北至清江桥,南至南门大桥)
严控范围:五圣宫、文昌祠、古城墙等文物古迹保护范围;胜利街、和平街等街道改造控制范围;挂榜岩地质公园控制范围;由规划部门会同文物部门划定的老城区保护范围和文物古迹保护范围。
2、五峰山片区(东至五峰山路,西至清江河、龙洞河,北至州委党校,南至清江河)
严控范围:连珠塔、烈士陵园以自然界线为准向外延伸50米;五峰山山脊线以西至山脚的保护范围。
3、舞阳坝片区(东至五峰山山脚,西至清江河,北至州法院宿舍区、凤凰山、红江中心加油站,南至污水处理厂)
严控范围:东风大道、舞阳大街、舞阳大街一巷两侧50米范围;舞阳西南片区、舞阳西北片区、州体育场片区改造控制范围;州委办公区、州政府办公区、市一中校园、州中心医院控制范围。
4、小渡船片区(东至清江河,西至电力公司、恩施宾馆、体育运动中心,北至红旗小区、民俗大观园,南至清江桥)
严控范围:施州大道、航空大道两侧100米范围;大桥路、土司路、工农路两侧50米范围;原烟厂片区、原轴承厂片区、红旗小区改造控制范围;市“四大家”办公区、体育运动中心、市中心医院控制范围。
5、土桥坝片区(东至恩施血站、沙湾、湖北民院,西至凤凰山,北至朱家坳,南至州法院宿舍区)
严控范围:土桥大道、学院路两侧50米范围;湖北民院、恩施职院、恩施高中等学校校园控制范围;施恩堂制药厂、土桥老街、地质队片区、金水湾片区改造控制范围;湖北民院附属医院控制范围。
6、黄泥坝片区(东至朱家坳、恩施机场,西至清江河,北至上官田,南至红江桥)
严控范围:施州大道两侧100米范围;学院路两侧50米范围;清江凤凰城、黄泥坝、五指湖、大堰坝开发控制范围;恩施机场控制范围。
7、红庙片区(东至山脚、恩施机场,西至清江河,北至红庙老街北段,南至上官田)5
严控范围:施州大道两侧100米范围;红旗大桥桥东两侧100米范围。
8、旗峰坝片区(东至清江河,西至山脚,北至峡口大桥,南至民俗大观园)
严控范围:旗峰大道两侧50米范围;红旗大桥桥西两侧100米范围;旗峰片区开发控制范围;麻纺厂、旗峰变电站控制范围。
9、枫香坪片区(东至209国道,西至清江河,北至烂草湾,南至红庙老街北段)
严控范围:209国道两侧100米范围;火车站、三水厂控制范围。
10、金子坝片区(东至湖北民院、沙河、东南山脚,西至恩施机场、209国道,北至宝盖山,南至湖北民院、学院路)
严控范围:金桂大道两侧200米范围;工业园控制范围;恩施机场控制范围;湖北民院、金子中学、金子小学、州二中控制范围。
11、其他重点区域
严控范围:主要河流两侧(清江河、龙洞河20米,其余河道5米)的范围;主要道路两侧(高速公路50米,铁路20米,国道20米,省道及一般公路15米)的范围;电力通道两侧(1—10千伏5米,35—110千伏10米,220千伏15米)的范围;主要山体保护控制范围(五峰山、凤凰山、摩天岭等因城市景观需要所控制的山体保护范围);主要广场、公共绿地规划控制范围(民族广场、硒都广场、清江风情园、民俗大观园等已建成的和规划待建的城市广场、公共绿地需控制的范围);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城市水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机场、车站等)需控制的范围。
12、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等经政府批准和公示的规划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个人建房管理办法篇二
规划区私人建房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县县城规划区私人建房规划管理,规范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县县城总体规划(修编)2009—2020》和《××县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县县城规划区指《××县县城总体规划(修编)2009—2020》确定的范围。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由于自然条件限制无法实现城市化的山区村庄例外。
第三条 在××县县城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私人住房,必须遵守本细则,并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建房审批手续。
第四条 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区私人住宅规划建设的管理监督工作,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区私人住宅宅基地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规划和宅基地管理的责任和义务,并有权对规划及宅基地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和进
行监督,对违反规划及宅基地管理的行为进行检举。
第二章 审批条件
第六条 县城规划区内,凡符合县城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各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建房:
(一)系该社区(村)在册常住人口,确属无房的;
(二)国家、集体建设或自然灾害需要拆迁、移迁、搬迁或重建的;
(三)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或安全生产监督部门鉴定,并经规划部门核实,确认属于危房,已经不能居住的;
(四)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军队转业干部、县人民政府批准引进的人才,没有住宅又未享受到廉租住房政策和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政策,需要新建住宅的;
(五)建房申请人建筑面积低于最低居住标准面积,房屋陈旧,居住确有困难,并且是申请在自有承包土地上建房的。
最低居住标准:居民人均低于25平方米且户均低于50平方米,村民人均低于30平方米且户均低于60平方米。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报批私人建房:
(一)已有住房且面积达到或超过最低居住标准面积的;
(二)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的;
(三)出租或出卖、赠与、法院判决等形式转让住房,再申请建房的;
(四)在拆迁中已实行货币方式安置住宅的;
(五)有返还地、拆迁安置地已转让的;
(六)曾以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批准建房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再申请的;
(七)相邻权、毗邻权有纠纷且无法协调解决的;
(八)已享受廉租住房政策和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政策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第八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六条之建房审批条件申请新建或拆房重建的,其宅基地与城市规划相冲突,又未享受到廉租住房政策和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政策的,其原有宅基地由县人民政府按政策收储后,可在县人民政府规定建房点内购买宅基地建房,但建筑占地面积、层数、色彩、外观等指标必须符合建房点的规划要求。
第九条 县城规划区内设置五个居(村)民建房点:
(一)××社区从××处以上,公路两侧5米外;
(二)××村从××至×××两侧15米外,公路坎下(以西)只能修建1排房屋,公路坎上(以东)不限;
(三)××村从×××至×××方向公路两侧10米外;
(四)××村从×××至×××方向公路外侧5米外;
(五)××村从×××至×××方向公路两侧10米外;居(村)民建房点的建筑层数、层高、色彩、外观等技术指标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条 城市居民建房必须符合所在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县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城郊村民建房宅基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170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30平方米,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50平方米。
第十二条 建房人口计算标准,按照家庭常住人口数确定。但有下列情形的,可计入家庭常住人口:
(一)已婚尚未有子女或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增加一个建房人口。
(二)父母属本地居(村)民但未曾建房,且与其独立
分户并共同居住,经建房申请人的兄弟姐妹同意,可计入建房人口。
(三)居(村)民家庭成员在本地虽无常住户口,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计入建房人口:
1、与本地居(村)民结婚3年以上的农业户籍的配偶,但其在原户口所在地的户口,不再作为今后申请建房或拆迁安置的依据;
2、配偶为非农业人口且未享受过房改政策(购买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及货币分房,下同)的(该配偶今后不再享受房改政策);
3、子女为非农业人口,尚未成家随父母居住,且未享受房改政策的;
4、原户口所在地的现役军人(不含现役军官)、复转退军人(不含已在外结婚定居的);
5、原户口所在地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6、原户口所在地的监狱服刑、劳动教养人员;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凡经危房鉴定部门确认为危房、灾毁房或地势低洼等居住条件恶劣的旧房,在符合所在片区控制性详细
规划的前提下,可按危房解危标准予以维修或拆建,拆建的审批程序按本细则第三章的规定办理,拆建不得超过原占地面积、原建筑面积和原建筑层数。
第十四条 自建私房顶层应采用坡屋面,设计图和建筑施工图应委托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或采用经批准的通用设计图和施工图,并经规划和建设部门审定。施工必须由有相应施工资质单位或具备相应建筑施工技能的建筑工匠进行施工。
第十五条 按照本实施细则标准建房的居(村)民,在新建房屋建成后的三个月内,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原有住房所占用的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原有住房应自行无偿拆除;对因建筑结构等原因而无法拆除的,原有住房无偿交由社区或村民委员会统一管理,依法征收土地时其房屋不予补偿。
第三章 审批程序及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建房户向社区(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社区(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讨论同意,并予以公告无异议后,由申请人如实填写《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经社区(村民委员会)主要
负责人初审并签具意见后,上报城关镇人民政府,然后转报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城关镇人民政府和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派员到实地进行踏勘,对私人建房所报材料依据有关法律、政策和各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居(村)民建房点规划严格审查。
第十八条 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九条 建房者持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到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第二十条 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将建房的户主、地址、四至范围、相邻权、拟批方案等情况,在建房所在居委(村)公示,公示时间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批准后的《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红线图、设计图纸,审查同意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
第二十一条 建房者持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城关镇人民政府领取《私人建房通知单》。
第二十二条 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红线图,实施放样、验线等建房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房屋竣工后,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城关镇人民政府和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凭《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方可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第二十四条 私人建房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开工的,经县规划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延期开工,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一年,否则应重新申办。
第二十五条 城关镇人民政府、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房审批手续时,应将办事程序和办事内容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属于违法违章建筑已被强制拆除的,不适用本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县法制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城市规划区个人建房管理办法篇三
吉政办发[2012] 号
汉滨区吉河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吉河镇重点规划区内私人自住建房管理办法》的通
知
各村委会:
为规范我镇私人自住建房规划管理,促进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紧紧围绕镇政府确定的“山上退耕建果园、山下育苗建花园、城镇扩张建家园”的发展思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康中心城市私人自住建房管理办法》、《汉滨区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建房管理的通知》结合我镇实际,我镇拟定了《吉河镇重点规划区内私人建房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六日
吉河镇重点规划区域内私人自住建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镇重点规划区域内私人自住建房规划管理,打造山水园林宜居旅游强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安康中心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安康市中心城市私人自住建房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结合近年来我镇重点规划区内私人自住建房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私人自住建房指在我镇重点规划区域内的村村民使用集体土地或国有土地新建、扩建、改建自住房屋及附属构筑物。吉河镇重点规划区域范围包括:吉河坝村、前进村、观新村、国庆村、油坊村五个行政村全辖区;安火路、香吉路、吉田路、福丁路全线公路两侧;镇确立的集中规划安置点(镇政府阶段性的规划修编方案以政府办公会议纪要下发)。
第三条 私人自住建房规划审批实行“一书一证”制度,即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私人建房用地选址意见书》、《私人建房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条 私人自住建房户所在村村委会负责前置条件(是否为本村常住户口、是否独立户主及危房户、无房户)的认定把关工作,镇政府根据镇内总体规划,负责前置条件复核工作,并协助市规划局(汉滨区建设局)负责重点规划区私人自住建房的受理审批工作。
第五条 按市政府(安政发〔2010〕27号)文件规定,镇内城市规划区不安排有条件进城农民自住建房;按市政府办公室(安政办发〔2011〕85号)《关于加强中心城市规划区拆迁安置规
划管理的通知》精神,凡未涉及征收集体土地房屋产权调换实物安置的,可按本办法规定申办私人自住建房。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六条 私人自住建房按照“从严控制、分区禁限、规范管理、提升档次”的总体要求,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规划原则。私人自住建房必须符合规划,尽量在不宜拆迁的村庄集中建设。对近期规划改造建设区域和重点控制区域,镇政府可以按照重点项目规划区要求予以临时冻结。在禁建区、限建区内确属危房的,可安排进入镇集中规划安置点。原则上不再审批单宗村民建房用地。
(二)满足自住原则。在符合规划、满足技术规范、保障基本居住需求的前提下,私人自住建房一般控制在2-4层以下,村民新建自住房屋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34平方米/户,私人改扩建房屋基底面积不超过原房屋基底面积。
(三)从严控制原则。私人自住建房严格按市规划局提供的推荐图集进行设计和建设。一般情况下镇政府对用地选址审批和准建初审每季度集中会审一次。
(四)先拆后建原则。临街、临路有占压规划红线的原有建(构)筑物,必须在取得私人自住建房准建手续后,放线开工前自行拆除。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村民新申请宅基地建房的必须是本村常住户口(户口迁入本村辖区三年以上)、独立户主的无房户(有村委会的公示证明)。
第八条 村民申请改扩建房屋的必须是危旧房户、且一户只有一处住宅(有村委会的公示证明)。
第四章 用地选址办理程序
第九条 《私人自住建房用地选址意见书》是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属证件的前置法定要件。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选址意见书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该用地批准文件无效。
第十条 村民新申请宅基地自建住宅用地选址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持户口薄、身份证(核原件、提交复印件)向镇规划所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载明以下内容:姓名、住址、人口、建房理由、拟建位置、层数间数、联系电话;村审核是否为本村常住户口、无房户并签署意见。
(二)资料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镇规划予以登记,10个工作日内连同城郊(吉河)规划所组织现场踏勘;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
(三)经踏勘符合规划的,发给私人自住建房用地选址空白意见书,村民如实填写意见书相关内容报村、镇政府审查并签字盖章后,报市规划局(区建设局);经现场踏勘不符合规划的,书面通知村民并退回申请;
(四)村民提交填写完整的意见书后,市规划局(区建设局)提出规划设计要求,在私人自住建房用地选址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五)村民持《私人自住建房用地选址意见书》(有效期1年)向土地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第五章 规划准建许可办理程序
第十一条 《私人自住建房工程规划许可证》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交报建资料。建房户向市规划局(区建设局)提交书面申请和报建资料。书面申请应载明以下内容:建房户主姓名、住址、人口、申请建房理由、原房屋状况,拟建位置、层数间数、联系电话。书面材料经村委会初审签署意见后统一在镇便民服务中心服务窗口登记递交,镇政府每季度组织规划、国土、移民、交通部门集中会审一次。
报建资料包括:
(1)土地证及宗地图(提交复印件1份,核原件);
(2)身份证及户口簿(提交复印件1份,核原件);
(3)原房屋产权证(新建可不提供);
(4)用地选址意见书复印件1份;
(5)房屋现状照片(新建可不提供);
(6)具备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出示的房屋结构安全证明(加层需提供);
(7)危房鉴定报告。地形地貌复杂的,需提供由测绘部门绘制的城市坐标系统1:200地形图(危房户申请拆旧建新提交);
(8)市规划局(区建设局)认为应提交的其它资料。
(二)资料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进行登记。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
(三)踏勘:市规划局规划审批科、所按辖区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踏勘,提出踏勘意见;
(四)会审:市规划局召开专题办公会议进行会审。经会审同意的,向建房户发给《私人自住建房申请表》;属市城郊所管辖区域的,由市建设局分管领导召开专题办公会进行会审;属区建设局管辖区域的,由镇分管领导召开专题会议进行会审。建房户递交填写完整的《私人自住建房申请表》(含四邻意见和村、镇政府盖章)后,规划审批科、所张贴建房公示。会审不同意的,书面通知建房户;
(五)方案设计:公示期内(7天),四邻有异议的建房户,暂缓审批;四邻无异议的建房户,选择推荐图集进行房屋建筑设计。
按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规划区域重要节点位置的私人自住建房,建房户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建筑方案设计,提交市规划局(区建设局)评审;
(六)办理相关手续:市规划局对建筑施工图、效果设计方案进行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私人自住建房规划放线通知书》(有效期1年)。
(七)现场放线开工:市规划局审批科、所组织规划监察部门按《私人自住建房规划放线通知书》现场定位放线后,建房户方可开挖施工;
(八)勘查复线:建房户在基础施工至±0.000时,按辖区分别报经市规划监察支队或市城郊规划所进行现场复查验线后,方可进行主体施工;
(九)竣工验收:房屋竣工三个月内,建房户报市规划局(区建设局)审批科、所组织规划验收。验收合格的,核发《私人自住建房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1年),作为私人办理住宅房屋产权产籍的前置法定要件。
第六章 监管措施
第十二条 私人自住建房应依法接受规划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私人建房规划放线通知书》、放线开工记录等审批许可凭据以供查验。凡建房户提供虚假资料(含四邻签字)取得用地规划选
址审批或私人自住建房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该用地规划选址审批或建房工程规划许可证无效,并依法追究建房户责任。
第十三条 对未经规划许可或超出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均属违法违章建筑,市(区)规划监察支队或市城郊规划所将依法查处。对妨碍阻挠执法或支持、纵容违法违章建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规划审批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审批和管理,秉公办事,许可事项应在行政许可法定时限内办结。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有关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相关条款由吉河镇政府负责解释。
城市规划区个人建房管理办法篇四
私人建房合同书
甲方:
乙方:
甲方现将一栋住房包给乙方修建,一至三层,单包工,为确保施工质量、工期,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条款,望双方共同遵守:
一、施工地点:八相地,自己土地上。
二、施工内容:+0.00下的基登、地圈梁,+0.00上的做转、木板、钢筋、混凝土。外墙面水泥清光,前面贴砖,室内地板砖、地脚线,包括厨房卫生间墙砖、地板砖、梯步砖、内墙清光,前面贴砖。第三层屋面1米高拦水。(十八公分墙体厚度)。
三、人工造价元1平方米,计算方法按照每层的板面计算面积,楼梯计算方式1平方米算2平方米,炮楼按板面平方计算。
四、施工安全一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五、在修建期间如乙方施工达不到甲方要求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如出现有各种情况,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六、付款方式:主体(第一层付2万元,第二层付1万5千元,第三层付1万5千元),瓷砖和水泥清光付2万元,剩余部分完工之日起次性付清。
七、工期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如有雨不能施工,不能按工期完成。甲、乙双方可能协商,但晴天不能故意停工各无顾拖延工期。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乙方:
年月日
城市规划区个人建房管理办法篇五
建房施工合同
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经甲、乙双方协定和诚实信用原则,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甲、乙双方达成以下协议,特订立本合同,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承包方式:甲方建房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包给乙方修建,按实际施工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壹佰叁拾捌元整(138元/㎡)计价。坡屋面和阳台根据国家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按半价计算,即每平方米陆拾玖元整(69元/㎡)。
二、工程内容:工程施工内容为基础、主体、屋面和内外装饰。基础为1米深条形基础,超深部分按每立方米陆拾伍元(65元/m³)元计价。一层门面层高净空4米,二层和三层层高净空3米。楼梯施工至顶。内墙为水泥砂浆打底,石灰膏上白,地坪为普通清光,卫生间墙砖、室内地板砖、楼梯扶手由乙方自行粘贴,外墙前面贴砖、背面和两侧清光。
三、在基础开挖完成和每层梁、板布筋均由甲方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质量监督和验收。如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材料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负责施工期间的安全生产责任,从工程开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为止,所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乙方全部负责,与甲方无关。
五、化粪池容量为立方米,具体位置和尺寸由甲方指定。
六、付款方式:
1、基础施工完成后支付5000元;
2、每层封顶后各支付15000元;
3、内墙粉刷过半支付5000元。
工程完工后一个月内验收,验收合格后10天内结算付清余款,并扣除3000元保修金,保修金在竣工验收合格起满一年内付清。
七、保修范围和期限:屋面防渗和装修保修两年,其他保修按国家相关保修条例执行。
八、工程工期:
1、开工日期:年月日
2、竣工日期:年月日
八、工程结束后,乙方负责把周边及室内所有建筑垃圾清运干净。
九、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此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保修期满后实效。
甲方:乙方:
二〇一〇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