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范文呢?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优秀的范文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国家电网管理创新案例篇一
(2003年9月10日 国家电网计[2003]35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国家电网公司及其全资企业、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融资功能,规范投资行为,建立投资风险约束机制,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国发[2002]5号文件、《国家电网公司章程》和国家现行有关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投资是指将一定数量的资产(有形的、无形的)投放于某种对象或事项,以取得一定收益或社会效益的活动,这种活动包括建造、改造和购置固定资产投资,收购、兼并以及设立、出资于其它公司等股权投资。
第三条 公司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必须符合国家电网公司的发展战略与规划,必须有市场、有效益,达到合理投资收益。
第四条 公司所有投资行为,必须遵守本规定。资金使用必须纳入公司预算。
第二章 投资方向与范围
第五条 公司主要投资于电力项目,也可以适当投资于非电力项目。第六条 公司投资应优先安排电网工程及其必要的调峰、调频电源工程和电力技术改造工程、环保工程等。
第七条 对电网项目的投资,应根据国家电网公司、区域电网公司和省电网公司的功能定位,按分层次管理的原则,分别进行投资建设。
第八条 公司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应优先安排有利于提高职工素质、有利于科技进步的教育和科研设施投资。
第九条 禁止公司投资于高档宾馆、饭店以及楼堂馆所和以高消费为目的的培训中心。第十条 禁止对国家产业政策明令禁止的其它项目进行投资。
第三章 资金筹措与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投资经营性项目实行资本金制度。第十二条 公司投资项目需要的资本金,原则上自行筹措。第十三条 公司用作项目资本金的资金来源有:
(一)公司收益;
(二)折旧;
(三)用于三峡输变电建设的三峡基金;
(四)按规定程序盘活存量资产取得的产权交易收入;
(五)经国家批准发行股票;
(六)实物、无形资产等;
(七)其它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
第十四条 公司不得用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充抵本公司投资项目的资本金。第十五条 公司每年投入电力项目的资本金占其当年资本金运用总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0%。
第十六条 公司投资电力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投资非电力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公司用于非生产性项目的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非生产性资产折旧和公益金数额的总和。
第十八条 公司对外进行股权投资,其累计投资额一般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特殊情况需经国家电网公司批准。非独立核算企业不得对外投资。
第十九条 公司投资项目所需的债务融资来源有:
(一)国家政策性银行贷款;
(二)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
(三)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及国外商业银行贷款;
(四)境内外发行企业债券;
(五)地方及其它企业融资;
(六)其它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
第二十条 公司投资项目所需的债务融资,原则上由项目法人作为债务人。第二十一条 公司融资数量要根据投资需要、负债情况和经营状况综合分析确定,实行总量控制。对各种可能的资金来源要进行综合比较分析,选取成本最低的融资方式。第二十二条 为了有利于降低筹资成本,境外发行债券由国家电网公司作为发债主体;境内发行债券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或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作为发债主体。
第二十三条 国家电网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发行债券,必须报国家电网公司审批。
第四章 投资管理程序
第二十四条 公司投资电力固定资产项目,必须遵循以下管理程序:
(一)根据国家电力发展规划,由公司内有关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公司发展规划,提交该公司总经理会议审查通过;国家电网公司全资企业、控股企业的发展规划应报国家电网公司审核。
(二)公司的投资项目,由公司内有关部门在本公司发展规划中初选,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提出报告并组织评审后,提交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决策。
(三)公司确定投资的大中型电力项目,经国家电网公司审查同意后,按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办理有关建设手续。
第二十五条 公司投资非电力项目,项目投资总额在1亿元及以上、项目投资总额虽在1亿元以下但公司投入资本金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需经国家电网公司审查同意后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办理有关手续。项目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下且公司出资本金在1000万元以下、200万元及以上的,按国家规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并报国家电网公司核备。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向境外投资要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国家电网公司审查后按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办理有关建设手续。
第二十七条 公司对股权投资实行股权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制度,具体审批办法将另行制定颁发。
第二十八条 公司投资项目,必须纳入国家电网公司投资计划管理,其中资本性支出和公司融资计划应纳入国家电网公司预算管理。电力大中型项目和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须经国家电网公司审查和核备的项目,其投资计划必须报经国家电网公司审批和核备。
第二十九条 公司投资项目,实行后评估制度。第三十条 公司投资项目的统计,应严格按公司统计制度执行。第三十一条 公司投资项目,应严格实行审计制度。各级审计部门负责分工范围内的投资项目审计。对发现的问题必须认真纠正和整改,重大问题及时报国家电网公司。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国家电网公司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电网公司备案。
第三十三条 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事业单位以及暂保留和待转让发电企业的投资行为,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电网公司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二00三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国家电网管理创新案例篇二
国家电网公司管理创新浅谈
作者:华北电力大学 张迎
在2011年《财富》杂志新的世界500强企业的最新排名中,中国国家电网公司位列第七位,比2009年的排名再度上升1位。从2003年至2011年短短的8年间,国家电网公司的世界500强排名已经从第四十位上升到第七位。总资产总额达到2.17万亿元,实现翻倍。取得如此之大的成绩,这在全世界范围内都是罕见的。究竟是什么样的力量可以让国家电网公司迅速的发展壮大?这个力量之源其实就是四个字:管理创新。
在2011年年中工作会议上,国家电网公司总经理、党组书记刘振亚再次强调:“创新就是国家电网公司的生命”。所谓管理创新:就是企业不断地根据市场和社会变化,重组人力资源、资本和科技要素,即创造满足市场需要,同时又达到自身的效益目标和社会整体实现的过程。多年来国家电网公司一直在公司党组的正确领导下,秉承着“努力超越、追求卓越“的企业精神,走出了一条不断在探索,不断在管理创新的科学发展之路。
一、国家电网公司管理创新发展成绩显著
(一)思想统一、目标明确
国家电网公司党组在思想上高度统一,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引,坚决贯彻落实“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方针,围绕做强做优、培育世界一流能源企业的目标,以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为基础,以不断的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以特高压、智能电网、电动汽车等一批重点创新工程为依托,推动国 家电网公司不断的转型升级,实现创新驱动发展。
(二)科学发展、统筹兼顾
国家电网公司在发展过程中,一直努力坚持几方面的结合。一是坚持公司发展与国家发展、社会责任与企业效益相结合,统筹创新布局。公司党组高度关注西藏地区多年来的缺电问题,决定开工建设“青-藏联网” 工程。该项工程平均海拔4500米,最高海拔达到5300米,高寒缺氧、地质复杂,冻土广布。自2010年7月开工以来,共投入1.3万名电网建设者挑战“生命禁区”。公司党组领导靠前指挥,多次到达一线指挥建设工作。这几年全国电网的快速建设在支持国家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二是科技创新与体制机制创新相结合。国家电网公司在发展过程中一方面努力把握科学创新的规律和节奏,有条不紊的推动特高压、智能电网、电动汽车和风光储输等重大科技项目的建设;另一方面积极探索适应公司科学发展的内部组织机构的建设,通过打造一流总部以及全公司的“三集五大” 体系建设,不断激发和增强企业创新和可持续发展的内生动力。三是立足当前和谋划长远相结合。国家电网公司“十一五”规划和“十二五”规划都充分体现了当前与长远的结合。从公司领导远在2003年就高瞻远瞩的提出了特高压的伟大构想直至今日逐步在祖国大地上实现,到公司开始国际战略,将业务从国内跨入菲律宾、巴西、俄罗斯等国家。无不体现了国家电网公司着眼提升长远竞争力,注重前瞻性、战略性研究,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四是掌握核心 技术与提高系统集成能力相结合。以特高压和智能电网建设为核心,集中公司优势资源和专家队伍,实现技术重点突破。研发和掌握一批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推动公司多条产业链的发展和商业模式的创新。不断实现了“以面带点”实现技术系统化、集成化创新升级。
(三)发扬民主、以人为本
在公司整个的发展过程中,公司党组充分认识到在企业中,充分发扬民主,坚持以人为本对一个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因此,国家电网公司率先在央企中建立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通过自下而上的职工选举选出代表,每年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让代表们充分将全公司职工的想法和建议在大会上广泛收集讨论,最终与公司的长期规划有机结合,形成本年度公司的发展目标。充分体现了职工当家作主的民主氛围。此外,公司依托工会组织,积极为职工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开展安全管理,加强职工安全培训;每年在班组中组织qc成果发布、积极开展“5s”管理,激发职工的自主创新精神;通过党团组织的学习实践活动,让党员、团员工作在前,涌现处一批像吕清森同志这样的先进人物,不断培养员工忠诚企业,以企业为家的精神。
二、进一步加强管理创新工作的几点想法
(一)以建立国际水准能源集团的目标开展管理创新
作为目前世界500强排名第七的企业,国家电网公司目前作为中国国有大型中央企业,资产达到了2.17万亿元。可以说具 备了相当强的实力。但是,目前的影响力和实力还基本停留在国内范围,没有达到了国内一流企业的水平。下一步,国家电网公司将进一步坚决贯彻党中央对央企提出的“走出去”战略,在继续做好国内业务的同时,努力拓展海外市场,明确建立国际水准现代能源集团的目标。目前国家电网公司已经将主营业务深入菲律宾和巴西。并且在海外建立了六个驻外办事处,包含:菲律宾、巴西、俄罗斯、欧洲、美国、印度等国家和地区。利用这些办事处加强与这些国家和地区的能源组织和企业合作,特别是参与电网经营管理、智能电网、特高压等项目的深度交流与合作。因此,作为已经向国际化进军的中央企业,需要在管理创新上寻找新突破。
(二)加大科技管理创新力度
为了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国家电网公司转变发展方式,全面提升企业内部的自主创新能力,不断提升公司的发展质量和效益,实现公司在“十二五”期间又好又快发展。需要公司加大科技创新管理的力度,做好几方面的工作。一是要将科技创新作为公司发展的核心战略,明确科技创新的发展路线,依托智能电网、特高压、电动汽车等项目制定长远发展规划,确定以公司和电网发展的技术需求为导向,以支撑引领“世界一流电网、国际一流企业”建设为目标,深入实施“一流四大”科技发展战略,为“一强三优”现代公司提供有力技术支撑。二是优化配置科技资源,建立健全研发体系。进一步对公司系统内 的科技资源进行优化配置、高效利用和开放共享。加大整合力度,完善创新链条。加强企业内部的科研机构建设和科研基础条件建设,通过与外部资源的合作,比如与北京市政府的未来科技城项目深度合作,建设一批科研场所和机构。积极探索组建“中央研究院”,打造电力行业共性的技术交流平台,更好的为国家电力行业的发展提供技术服务保障。三是突破难点关键核心技术,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工作水平。紧密围绕公司“十二五”的整体发展规划,按照“创新储备一代、研究开发一代、应用推广一代”的原则。加大对国家863计划智能电网项目、特高压工程、电动汽车以及风光储输项目的投入和联合攻关。尽快在450万千伏安变压器、多端直流、±1100千伏直流输电等方面取得突破,增强原始创新、集成创新能力,不断将取得的研究成果实现产业化。做好培育公司新的创新点和经济增长点。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完善公司各项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管理的运作模式和工作机制,加强专利和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的集中管理。加强知识产权的成果运用,提升公司知识产权成果的资本化运作能力。四是加强公司的科技人才专家队伍建设。利用“千人计划”大力实施公司人才强企战略,加快建设一支适应公司快速发展,结构合理、创新能力强的专家人才队伍。建立全公司系统的专家人才评价、选拔、培养、聘用和激励机制。对科技人才队伍建立单独管理体系,不断健全科技人才技术职务体系。同时,依托公司的重点科技项目加强对青年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此外,还要加强公司创新创业试验基地建设,不断吸引海外科技人才加入到公司的建设中。
(三)加快公司创新管理文化体系建设
在公司范围内,积极开展各类群众性创新管理文化建设活动,鼓励开展群众性技术创新、技术发明和管理创新,调动职工的积极性,继续通过qc成果发布、“5s”管理等活动解决公司在生产和管理方面存在的各类问题。大力弘扬公司“努力超越、追求卓越”的企业精神。使公司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新的文化氛围。将创新管理作为公司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而激发全体公司职工的创新热情,使职工在工作中更有动力,带动整个公司更有活力。
管理创新是一个长期的系统工程,需要把它慢慢的融入到企业的文化血液中。只有将它持续的推进,并不断的发扬光大,企业才会永远富有活力,才可能实现可持续发展。国家电网公司将一直把它视为生命之源,通过它去实现国家电网公司更加辉煌美好的明天。
国家电网管理创新案例篇三
附件2:
国家电网公司关于人力资源集约化管理和收入分配管理督导检查的工作方案
(2010年6月3日)
按照公司二季度工作会议部署,决定在下半年就人力资源集约化管理、工资收入分配管理和领导干部股权清退情况开展一次全面的督导检查。为做好督导检查工作,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督导检查内容
1.落实公司人力资源集约化管理措施情况,包括劳动计划管理、机构编制管理、贯彻劳动定员标准、解决生产一线结构性缺员问题、推行培训规范、实训基地建设和员工队伍建设等方面措施的落实情况。
2.工资收入分配管理情况,包括工资总额、企业负责人(含所属单位负责人)薪酬、收入分配制度建设、管理机关工资收入、企业年金管理等情况。
3.贯彻落实公司59号文件、四部委28号文件和国资委139号文件,清退有关人员股权工作情况,包括股权清退的操作方式、操作程序、股金兑现等,以及规范主业与多经企业的管理、业务关系等情况。
督导检查提纲见附件。
二、督导检查的时间和范围 督导检查时间:2010年7月—10月
督导检查范围:各网省公司,公司各直属单位。
三、督导检查组人员组成
督导检查工作分两组进行,分别由人资部部门负责人带队,人资部2-3人、财务部1人、审计部1人、监察局1人参加。
四、督导检查工作总体安排
两个督导检查组分别统筹安排各自的督导检查工作,原则上每月检查2次,每次检查2-4个单位,用4个月时间完成督导检查工作。其中,第一组负责督导检查华北、东北和西北地区各网省公司及部分直属单位,第二组负责督导检查华东和华中地区各网省公司及部分直属单位。
五、督导检查方式
督导检查工作本着“严格、严肃、严细”的原则,采取上下结合、听查结合的方式,通过听取专题汇报、座谈讨论、实地查阅相关资料,力争全面、客观、详实地掌握了解列入检查内容的情况。
1.督导检查组制订详细的督导检查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督导检查的内容、督导检查的标准以及需被检查单位提供的材料清单,提前一周连同督导检查的通知发至被检查单位。
2.被检查单位提前准备汇报材料,并按清单整理相关基础材料待查。
3.督导检查组听取被检查单位专题汇报,座谈讨论,实地查阅相关基础资料,向被检查单位通报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
附件2-1:
督导检查提纲
一、人力资源集约化管理方面
(一)检查内容
1.劳动计划管理。劳动计划、信息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毕业生录用计划、落实情况及岗位安排情况,公开招聘方案和人选的落实情况,系统外调动人员情况,接收安置复转军人情况,成建制划转单位的人员情况。
2.机构编制管理。职能部门设置情况,人员编制和实际配置人数,助理、副总师、部门负责人情况,各职级职员人数情况。
3.劳动用工管理。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劳动纪律等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劳务派遣工、短期用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和使用情况。
4.培训教育体系建设。“十一五”教育培训和人才培养规划、教育培训计划及其落实情况,培训教育方面的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
(二)检查标准
劳动计划管理。劳动计划、信息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完整、配套,高校毕业生、公开招聘、系统外调动、复转军人接收严格执行公司批复的计划或方案。
机构编制管理。职能部门、业务部/专业机构严格按公司批复设置,职能部门、处级干部人数控制在公司批复的数-45 的工资总额计划,“五项福利费”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不存在从职工薪酬中列支非工资性项目或从成本中列支其他工资性项目情况;企业负责人薪酬严格执行核定的薪酬标准和支付规定,并建立单独的负责人薪酬台账;内部收入分配制度公平合理、激励约束作用明显,管理机关工资水平合理,确定水平的依据充分、合理;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统一、管理过程规范。
2.违规行为得到彻底纠正。按照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收入分配管理的意见》(国家电网人资[2010]524号)要求,对出现的违规行为进行了及时、有效、彻底的整改和纠正。
(三)需被检查单位提供的材料清单 1.内部收入分配管理制度; 2.劳动统计报表;
3.机关本部工资发放明细;
4.有关工资发放的会计账簿和会计表单; 5.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台账; 6.企业负责人纳税凭证; 7.企业年金管理台账;
8.关于进一步加强收入分配管理工作的自查方案; 9.关于进一步加强收入分配管理工作的自查整改工作报告。
国家电网管理创新案例篇四
规章制度编码:国网(基建/2)173-2015
国家电网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依据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大建设”体系建设和安全工作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系统基建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建设工程安全和从业人员安全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和《国家电网公司基建管理通则》制订,明确基建安全基本原则、管理目标、职责分工、工作内容和要求,是公司基建安全管理工作必须执行的基础性、原则性制度。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部、省公司级单位(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和公司直属建设公司,下同)、地市公司级单位(包括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支撑实施机构、地市供电企业、公司直属单位下属单位)、县公司级单位(包括县供电企业、直属单位下属单位子企业),公司系统新建、改扩建输变电工程以及公司投资、控股的电源工程项目及相关参与方。
第四条 公司基建安全管理应贯彻“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公司及所属单位将基建安全工作纳入本单位安全管理体系,实行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和“一岗双责、党政同责”的
公司基建安全管理信息。
(六)参与基建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七)组织开展基建安全管理工作考核与评价。第八条 公司总部相关部门管理职责
(一)国网安质部负责监督、检查与评价基建安全管理工作。
(二)国网交流建设部负责公司特高压及跨区交流电网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国网直流建设部负责公司直流输电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公司成立的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相应工程的安全管理。负责监督、检查、考核所委托建设管理单位的项目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 省公司级单位基建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及所属企业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所属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安全工作。
(二)省公司级单位基建管理部门下设安全管理处室,配备安全管理专职人员。
(三)建立基建安全管理体系,健全基建安全管理台帐(见附件4),持续改进和完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
(四)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以及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要求,编制基建安全管理工作策划方案,并组织落实。
(五)开展基建安全风险管理,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关键工序及危险作业风险识别、评估、预控措施和应急管理等工作落实情况。
(六)组织在建项目及所属设计、监理、施工、调试企业推进基建安全管理标准化工作。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包含安全措施费、文明施工费和环境保护费,以下同)提取和使用。
(七)落实公司关于分包管理具体要求,开展在建工程及所属企业的分包管理工作。
(八)组织开展基建安全教育培训、基建安全检查和竞赛交流活动。
(九)负责基建安全信息管理,组织收集、分析、上报基建安全信息。
(十)负责监督、管理、考核评价所属建设管理、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基建安全管理工作,参与本单位基建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一)对本单位所属施工、监理企业承揽的本单位以外的工程建设任务,履行企业上级主管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
(十二)对本单位投资或控股的建设项目履行项目法人安全管理职责,对负责建设管理的项目履行建设管理单位安全管理职责,对项目参建单位的安全履约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条 地市(县)公司级单位基建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及所属企业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所属设计、监理、施工企业安全工作。
(二)建立基建安全管理体系,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以及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要求,健全基建安全管理台帐(见附件4),持续改进和完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
(三)开展基建安全风险管理,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关键工序及危险作业风险识别、评估、预控措施和应急管理等工作落实情况。
(四)组织负责建设管理的项目及所属设计、监理、施工企业推进基建安全管理标准化工作。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提取和使用。
(五)落实公司关于分包管理具体要求,开展在建工程及所属企业的分包管理工作。
(六)组织开展基建安全教育培训、基建安全检查和竞赛交流活动。
(七)负责基建安全信息管理,组织收集、分析、上报基建安全信息。
(八)负责监督、管理、考核评价所属建设管理、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基建安全管理工作,参与本单位基建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九)对负责建设管理的项目履行建设管理单位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管理职责
(一)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安全负责,承担项目建设安全的组织、协调、管理、监督责任。
(二)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要求,建立健全本项目的安全管理体系。
(三)对同时满足“有三个及以上施工企业(不含分包单位)参与施工、建设工地施工人员总数超过300人、项目工期超过12个月”条件的单项工程(针对输变电工程,变电站工程和输电线路工程可视为两个单项工程),负责(或委托建设管理单位)组建项目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
(四)项目法人单位基建管理部门(或建设管理单位)负责人担任安委会主任,业主项目经理担任常务副主任,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施工项目经理担任副主任,安委会其他成员由工程项目监理、设计、施工企业的相关人员及业主、监理、施工项目部的安全、技术负责人组成。
(五)负责指导项目安委会组织成员单位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基建安全工作的规定,决定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多个参建单位的安全管理问题;定期组织召开安委会会议,形成会议记录并编发会议纪要;必要时聘请专职安全监督人员开展相关工作。
(六)确定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目标,按规定计列安全文明施工费,确定合理工期,按基建程序组织工程建设。
(七)在工程招标与合同签订工作中,明确项目安全工作目标要求和安全考核奖惩措施,与中标单位签订安全协议。
(八)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和应急管理体系,组织或参与基建安全事故(事件)的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九)直接负责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时,履行建设管理单位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具体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省公司级单位、地市供电企业、县供电企业,下同)管理职责,各单位所属经研院、所配合履行项目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基建安全管理体系,设置基建安全管理机构(专责),健全基建安全管理台帐(见附件4)。
(二)负责落实本单位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制订基建安全管理工作策划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受项目法人委托,履行工程项目建设阶段的安全管理职责,制定工程项目实现安全管理目标的保证措施,负责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价参与工程建设的相关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四)参加项目法人组建的安委会工作,或受项目法人委托组建项目安委会,开展相关工作。
(五)组建业主项目部,负责落实本单位及工程项目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或委托业主项目部开展工程项目安全管理评价工作。
(六)受项目法人委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工程项目建设相关证件、批件。提供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的基本条件,包括完成征地、拆迁和四通一平(水、电、路、通讯畅通及平整场地);提供扩建工程运行场地地下管网线路等资料。对施工现场周围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提出保护要求。
(七)参加招投标工作,受项目法人委托,签订合同和安全协议。负责监督施工企业按合同约定,足额投入安全文明施工费。
(八)督促监理、设计、施工等项目参建企业严格履行相关合同中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对违反合同约定,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对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工作不称职的施工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或安全监理人员,要求相关单位予以撤换。
(九)组织开展施工分包管理工作,监督施工、监理单位分包管理工作的履约情况。
(十)组织或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十一)参与基建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第十三条 业主项目部管理职责
(一)负责工程项目现场安全综合管理和组织协调,组织监理、施工项目部落实相应的安全职责,建立项目安全管理台帐(见附件4)。
(二)参加工程项目安委会,组织相关参建单位落实安委会会议决定。
(三)制定工程项目安全管理总体策划方案,并组织实施。批准施工项目部施工安全管理及风险控制方案、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批准监理项目部安全监理工作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工程项目安全考核奖惩措施。
(四)审批施工项目部报送的分包计划和申请,上报项目分包动态信息,监督施工项目部对分包安全的全过程管理。审核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检查施工项目部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工作。审批施工项目部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计划,并监督现场使用情况。
(五)对两个及以上施工企业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施工、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作业活动,组织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工作协调。
(六)开展安全风险管理,组织监理、施工项目部对工程项目关键工序及危险作业开展施工安全风险识别、评价,制定针对性的预控措施,并监督落实。
(七)组织安全检查活动,监督安全隐患闭环整改。组织项目参建单位开展安全管理竞赛活动。
(八)对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工作不称职的施工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或安全监理人员,提出撤换要求。
(九)负责工程项目安全信息的收集与报送。组织开展工程项目安全管理评价工作。负责对设计单位和施工、监理项目部进行安全管理工作考核与评价。
(十)配合工程项目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企业管理责任
(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设计规范、标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开展勘察设计,并对提交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负责。
(二)严格执行勘察作业相关规定,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构)筑物的安全。
(三)根据施工及运行安全操作和安全防护的需要,设计安全及防护设施内容,选用符合国家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要求的材料,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防范安全事件的技术要求。
(四)对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和特殊结构的工程项目,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事件的技术要求。
(五)落实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职业卫生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将土方平衡、土石方临时堆放场地以及施工临设、材料堆放场地,以及避免水土流失、施工垃圾堆放及处理、“三废”(废弃物、废水、废气)及噪声等排放处理内容纳入设计文件中。
(六)设计文件应包含项目环境(海拔、地质、边坡等)、工程主要特点(高支模、深基坑、线路工程重要跨越、变电工程间隔扩建等)等内容,并在设计交底时强调相关安全风险。
(七)任命项目设计工地代表,及时解决现场安全工作中遇到的设计问题。
(八)参与或配合基建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第十五条 监理企业管理责任
(一)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合格的安全管理专职人员,组织开展本企业安全管理及工程项目安全监理工作。
(二)依据国家、行业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以及公司基建安全管理制度和监理合同,对工程项目实施监理,并承担安全监理职责。
(三)建立安全监理管理工作机制,健全基建安全管理台帐(见附件4)。
(四)组织检查监理项目部安全监理工作的开展情况,及时掌握工程现场安全动态,提出改进措施。
(五)参与或配合基建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第十六条 监理项目部管理责任
(一)负责工程项目施工的安全监理工作,履行监理合同中承诺的安全监理职责。完善安全监理工作机制,健全项目安全管理台帐(见附件4)。
(二)编制监理规划,明确安全监理目标、措施、计划;编制安全监理工作方案,明确文件审查、安全检查签证、旁站和巡视等安全监理的工作范围、内容、程序和相关监理人员职责以及安全控制措施、要点和目标。
(三)组织项目监理人员参加安全教育培训,督促施工项目部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四)审查项目管理实施规划(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五)审查施工项目部报审的施工安全管理及风险控制方案、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等安全策划文件。审查项目施工过程中的风险、环境因素识别、评价及其控制措施是否满足适宜性、充分性、有效性的要求。
(六)审查施工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监督其持证上岗。审查施工分包队伍资质及人员的安全资格文件,对施工分包全过程监督。
(七)负责施工机械、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用具)的进场审查。检查现场施工人员和装备投入是否符合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及工程承包合同的约定。
(八)审查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计划,检查费用使用落实情况。
(九)协调交叉作业和工序交接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落实。
(十)对工程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特殊作业和危险作业等进行旁站监理,对重要设施和重大转序进行安全检查签证。
(十一)对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求施工项目部整改,必要时要求施工项目部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业主项目部,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
(十二)组织或参加项目安全检查、工作例会,掌握现场安全动态,收集安全管理信息,通报施工现场安全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和具体措施,督促责任方落实。
(十三)负责安全监理工作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建立安全管理台帐,并督促施工项目部及时整理安全管理资料。
(十四)配合项目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第十七条 施工企业管理责任
(一)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专职人员,成立本单位安委会,建立健全基建安全管理体系,健全基建安全管理台帐(见附件4),开展本企业及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二)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以及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要求,保证安全文明施工各项措施落实到位。严格执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在项目现场全面落实体系运转要求。
(三)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包括购置安全工器具和安全设施、改善劳动条件和环境、开展教育培训和宣传等内容),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文明施工费,单独计列,专款专用;完善相应的管理机制,确保安全技术措施所需经费的开支。
(四)建立健全施工机械安全管理体系,落实施工机械管理部门、机械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负责施工机械从购置、租赁、安装、维护、检验、使用、拆除到报废全过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建立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和应急管理体系,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对预案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演练。
(六)建立完善施工分包管理体系,全面落实施工企业分包管理责任,落实施工分包管理流程和评价考核机制。组织签订分包合同及安全协议,并监督实施。配齐现场分包管理人员,组织分包培训,开展分包商的评价考核,收集分包信息,对分包工程的施工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
(七)组织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企业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八)组织检查施工项目部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及时掌握工程现场安全动态,组织对问题进行整改完善。
(九)依法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为作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十)根据公司加强班组建设的有关要求,加强施工班组建设,健全施工班组安全管理体系。
(十一)参与或配合基建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第十八条 施工项目部管理责任
(一)负责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建立施工安全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履行施工合同及安全协议中承诺的安全责任。
(二)依据公司有关规定和业主项目部的安全管理目标,制订施工项目部安全管理目标,完善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建立项目安全管理台帐(见附件4)
(三)编制施工安全管理及风险控制方案、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计划等文件,并报监理项目部审查,经业主项目部批准后,在施工过程中贯彻落实。
(四)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作业人员、管理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完善安全技术交底和施工队(班组)班前站班会机制,向作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事件)现场应急处置措施。
(五)负责组织安全文明施工,制定避免水土流失措施、施工垃圾堆放与处理措施、“三废”(废弃物、废水、废气)处理措施、降噪措施等,使之符合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职业卫生和环境保护的规定。
(六)开展施工风险识别、评估工作,制订预控措施,并在施工中落实。
(七)建立现场施工机械安全管理机构,配备施工机械管理人员,落实施工机械安全管理责任,对进入现场的施工机械和工器具的安全状况进行准入检查,并对施工过程中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重要吊装、关键工序作业进行有效监控;负责施工队(班组)安全工器具的定期试验、送检工作。
(八)完善施工项目部分包管理体系,贯彻落实公司分包管理具体要求,依据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书承诺,提出分包计划和分包申请,落实分包现场安全管控等环节的具体管理要求,组织项目分包管理的考核评价,及时上报分包动态管控信息。
(九)开展并参加各类安全检查,参加安全管理竞赛交流活动,对存在的问题闭环整改,对重复发生的问题制定防范措施。定期召开或参加安全工作会议,落实上级和项目安委会、业主、监理项目部的安全管理工作要求。
(十)负责利用项目现场基建管理信息系统开展安全工作,及时准确上报项目安全信息。
(十一)参与编制和执行各类现场应急处置方案,配置现场应急资源,开展应急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执行应急报告制度。
(十二)配合项目安全事件调查和处理工作。第十九条 调试企业管理责任
(一)严格在资质范围内承揽工程调试业务,配置现场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二)制定工程项目调试方案,落实调试安全技术措施,对工程调试过程中的安全负责。
(三)配合基建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系统各单位应依据公司有关要求,落实本单位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制。省公司级单位、地市(县)公司级单位相关人员基建安全职责规范参见附件1,施工企业相关人员及部门安全职责规范参见附件2,工程各项目部相关人员基建安全职责规范参见附件3。
第三章 基建安全管理目标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明确的各级基建安全管理目标是最基本的目标要求,是公司基建系统制定安全管理目标的依据;公司及所属单位、项目部应根据下级目标高于上级目标的管理原则进行逐级细化分解,制定具体的安全管理目标,但不得低于本规定的目标要求。
第二十二条 公司基建安全管理目标
(一)不发生三级及以上人身事件。
(二)不发生基建原因引起的二级及以上电网及设备事件。
61718工标准化需要,向施工企业及时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
第三十三条 施工企业按规定计列、提取和使用安全文明施工费,分阶段拨付施工项目部使用,确保工程项目安全投入。
第三十四条 业主项目部编制项目安全管理总体策划,监督指导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要求在工程项目的有效落实;监督指导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使用;定期组织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及安全管理评价。
第三十五条 监理项目部编制安全监理工作方案,履行安全文明施工监理职责,定期组织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实行闭环管理;对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六条 施工项目部是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的责任主体,负责贯彻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要求,实行文明施工、绿色施工、环保施工;按规定使用安全文明施工费,分阶段申报、分阶段验收,专款专用,配置满足现场安全文明施工需要的设施。
第五章 施工分包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公司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分包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监督指导公司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和所属施工企业分包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省公司级单位应组织所属施工企业完善分包商资质审查机制,审核上报合格分包商名录;负责对所辖工程项目及所属施工企业施工分包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
021第五十条 施工项目部应对作业安全风险开展识别、评估工作,制定并落实预控措施;危险性较大的作业,要进行现场初勘,建立并动态管理安全风险作业清册,监督检查作业现场预控措施落实,履行风险作业到岗到位责任。
第五十一条 工程项目建设过程通过开展阶段性安全管理评价防控风险;公司所属企业承接的系统外工程项目,由企业组织专家组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管理评价,评价报告及整改情况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二条 基建安全风险按分层逐级管控原则进行管理及考核评价。实行上级监督评价下级、业主项目部和监理项目部监督评价施工项目部、施工项目部监督评价施工队(班组)和分包单位,确保基建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第七章 施工安全方案管理
第五十三条 施工安全方案为工程现场施工安全工作执行的各类安全文件的统称,包括单独编制的安全策划文件、专项安全方案、安全技术措施,也包括项目管理实施规划、作业指导书等施工管理文件内的安全管理章节。项目管理实施规划(施工组织设计)由施工项目部总工程师组织编制,分别用单独章节描述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经施工企业技术、质量、安全等职能部门审核,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报监理项目部审查,业主项目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十四条 施工项目部总工程师组织编制施工安全管理及风险控制方案、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等安全策
324
(一)根据公司管理要求或季节性施工特点,开展月、季度及春、秋季等例行检查活动。
(二)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对施工机械管理、分包管理、临近带电体作业等开展专项检查活动。
(三)根据管理需要和项目施工的具体情况,适时开展随机检查活动。
(四)按照基建安全动态管理要求,省公司级单位组织成立基建安全巡查组,配备必要的资源,明确工作要求,开展常态化的基建安全检查活动。
第六十五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按以下要求进行基建安全检查,并跟踪检查提出的问题整改闭环情况。
(一)公司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基建安全检查、两次基建安全管理交叉互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防汛、分包、施工机械等专项检查。
(二)省公司级单位每年组织不少于两次基建安全检查,根据实际情况开展防汛、分包等专项检查。
(三)建设管理单位,监理、施工企业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安全检查。
(四)工程项目安委会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安全检查。
(五)业主项目部组织监理、施工项目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六)监理、施工企业承揽公司系统外工程项目,每季度应开展一次安全检查;在建设期内,省公司级单位应视工程具体情况开展安全检查,公司组织抽查。
(七)承揽境外工程项目的单位每年或建设周期内应开展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检查。
第六十六条 基建安全检查以查制度、查管理、查隐患为主要内容,同时应将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生活卫生和文明施工纳入检查范围。
第六十七条 各类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安全文明施工、环境管理问题,应下发整改通知,限期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实行闭环管理;对因故不能立即整改的问题,责任单位应采取临时措施,并制定整改措施计划报上级批准,分阶段实施。对于构成安全隐患的问题,整改要求和程序要严格执行公司关于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规定。
第六十八条 各类基建安全检查工作应尽量采取不预先通知和直接检查工程现场的随机检查方式,确保真实反映项目安全管理情况。检查组织单位应制定检查方案、大纲和检查报告大纲,明确工作要求,落实基建安全检查责任制,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对检查效果进行总结评价。
第六十九条 公司和省公司级单位组织开展在建工程流动红旗竞赛和安全管理经验交流推广活动,推动工程建设过程中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转、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和规章制度执行、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等管理要求的落实。
第九章 安全教育培训
第七十条 公司基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实行逐级负责制,确保全员接受培训,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提高安全
728项目存在的安全问题,会议由安委会主任主持,或委托常务副主任主持。
第八十三条 业主项目部、监理项目部、施工项目部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检查工程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情况,提出改进措施并闭环整改。
第八十四条 施工队(班组)每周开展一次安全活动,检查总结、安排布置安全工作。
第八十五条 安全会议及安全活动应有完整的记录。
第十一章 职业健康
第八十六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应落实国家、行业有关职业健康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不断改善现场作业条件和完善职业健康卫生条件,在确保员工健康的前提下组织开展工程建设。
第八十七条 工程设计选用的设备和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职业健康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第八十八条 工程现场的职业健康设施和卫生条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现行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第八十九条 施工企业根据有关规定,按期组织员工体检,并建立员工职业健康档案。严禁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相关禁忌作业。对从事可能危害身体健康的危险性作业的员工进行专门的安全防护知识培训,确保掌握操作规程、职业健康风险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第九十条 施工企业应制定季节性施工方案,针对冬季、031323334进各级基建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负责考核评价省公司级单位基建安全目标管理、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安全标准化管理、安全重点工作落实、安全管理创新、安全信息管理等方面工作,并作为对相关单位基建安全管理考核评价依据,依据评价结果通报表扬基建安全管理先进单位和个人,按公司有关制度考核未实现安全管理目标的单位。
第一百一十五条 省公司级单位参照公司评价内容,通过量化评价指标,考核评价建设管理单位、监理、施工企业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工作绩效,并作为对相关单位基建安全管理考核评价依据,依据评价结果通报表扬基建安全管理先进单位、个人,按有关制度处罚未实现安全管理目标的单位和个人。
第一百一十六条 省公司级单位负责监督、指导监理、施工企业奖惩激励机制的实施。
第一百一十七条 监理、施工企业内部应建立基建安全奖惩机制,落实奖励费用,确保奖惩制度落实到位。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负责建立工程项目参建单位激励约束机制。省公司级单位、建设管理单位依据公司激励约束管理要求,对工程项目参建单位的安全工作进行考核,依据考核结果核定工程项目合同结算金额。
第一百一十九条 建设管理单位在工程项目合同中明确对安全文明施工、违章及未遂事故(事件)的考核要求,依据合同有关条款及本规定要求,对监理、设计、施工等参建方进行安全考核及评价。合同中应明确安全保证金金额,并作为现场考核资金来源之一。
第一百二十条 项目安全管理评价结果是项目安全工作考核依据之一,业主项目部应对管理评价不合格的项目部及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依据有关制度及工程合同进行处罚。
第一百二十一条 业主项目部应通报批评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以及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项目部及责任人,并依据有关制度进行处罚。
第一百二十二条 对现场发生的违章及未遂事故(事件),监理项目部应签发书面通知并进行处罚,报业主项目部备案。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章与事故(事件)考核罚款应纳入安全管理专项基金,用于奖励安全管理先进单位或个人,并予以公示,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发生事故(事件)或重复发生同一类型未遂事故(事件)的项目部,取消参与上一级评先评优资格。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业主项目部应评价考核参加工程建设的设计企业、监理、施工项目部安全管理工作,评价考核结果经建设管理单位审核后上报省公司级单位,安全考核评价结果一定时段内与工程招投标挂钩。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系统发生基建安全事件,应根据事件的性质、等级,依据公司有关规定,对事件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和经济考核。基建安全事件信息未按规定及时上报或漏报、瞒报,按公司有关制度,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第十六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网基建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电网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规定》(国家电网企管〔2014〕140号之国网(基建/2)173-2014)同时废止。
附件1 省公司级单位、地市(县)公司级单位相关人员
基建安全职责规范
一、主要负责人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协调解决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是本单位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
二、分管负责人职责
(一)组织贯彻落实国家、行业有关基建安全的法律、法规、标准,以及公司制度要求,负责具体协调解决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二)审定本单位基建安全管理目标考核和奖惩措施及考核结果。
(三)建立完善本单位基建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组建基建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和基建安全事件应急管理体系。
(四)组织落实本单位基建安全管理制度和各级各岗位人员基建安全责任制。
(五)主持基建安全工作会议,部署基建安全工作。
(六)组织基建安全大检查;主持召开基建安全情况分析会,听取基建管理部门的汇报,协调解决基建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七)监督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符合国家、行业和公司的有关规定。
(八)推行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持续改进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
(九)组织或参加基建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基建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职责
(一)执行国家、行业有关基建安全的法律、法规、标准,以及公司制度要求,定期组织开展执行情况的检查。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及其所属企业基建安全工作目标、要求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推动本单位及其所属企业基建安全保证体系运转及基建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四)组织召开基建安全工作会议,贯彻落实会议要求。
(五)负责本部门人员及其所属企业负责人基建安全履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并落实管理考核措施。
(六)组织制定治理基建安全管理薄弱环节的具体措施,审定基建安全管理重点工作计划。
(七)参加基建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
四、基建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职责
(一)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基建安全工作计划,组织编制基建安全策划方案。
(二)组织制定基建安全教育培训计划,落实国家或行业有关基建安全培训要求。
(三)组织召开或参加基建安全工作分析会议,贯彻落实会议要求。
(四)组织落实基建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要求,检查工程项目开展安全管理评价情况。
(五)落实加强施工分包队伍管理要求,组织审核合格分包商名册;组织对所辖工程项目及所属施工企业施工分包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评价和考核。
(六)组织开展基建安全风险管理,负责本单位及其所属企业基建安全风险管理工作要求的落实。
(七)组织开展管辖项目和所属企业的基建安全检查活动,督促重大安全风险控制措施的落实。
(八)监督工程项目落实应急管理工作要求,组织抽查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演练情况。
(九)参加基建安全事件的调查和处理,落实具体的防范措施。
五、基建管理部门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工程建设安全管理日常工作,监督管辖项目及所属企业基建安全保证体系建设和运转情况。
(二)编制本单位基建安全策划方案,制定基建安全年(月)工作计划,定期总结基建安全管理工作。
(三)负责组织学习上级基建安全文件,传达文件精神,起草本单位基建安全管理文件。
(四)负责制定基建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按国家及行业规定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活动。
(五)负责开展基建安全标准化管理,督促指导管辖项目及所属企业落实基建安全标准化管理要求。
(六)督促指导所属企业施工分包队伍管理,收集整理
-***84950-
国家电网管理创新案例篇五
规章制度编号:国网(物资/4)242-2014 国家电网公司电子化采购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一级平台管控、两级集中采购”行为,保证采购业务活动应用电子商务平台规范有序操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和《国家电网公司招标活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电子化采购是指应用一级部署的电子商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以数据电文形式,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采购活动,包括招标和非招标采购方式。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总(分)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两级采购业务模式应用平台进行的各项采购活动管理工作。
公司直属单位、控股、参股单位应用平台采购参照执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国网物资部(国网招投标中心)是电子化采购业务应用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总体协调处理系统业务应用工作,制定和审批平台的业务规则,规范业务流程,对业务需求及变更进行统一分析、评估和设计审定;
(二)负责制定平台帐号权限管理的相关业务规定,审批公司总部业务帐号、运维管理帐号以及各省公司权限范围变更等帐号权限变更申请,并对各级单位帐号权限新增、变更等工作进行备案管理;
(三)负责各类采购模版及业务数据的管理工作,确保业务数据及时、准确和完整;
(四)负责组织业务应急指挥和统一协调工作;
(五)负责组织用户培训和开展系统实用化工作;
(六)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及考核各省公司电子化采购业务开展情况。
第五条
国网信通部是平台建设和运行维护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定系统运行维护、技术支持和安全保障等相关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
(二)负责系统运行方式、检修计划和灾备业务的管理工作;
(三)负责协调处理跨部门(单位)的系统运行维护工作;
(四)负责组织平台的竣工验收和安全管理工作。第六条
各省公司招投标中心负责本单位采购范围内电子化采购业务应用的归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电子化采购业务应用实施方案及指导手册,推进采购业务上平台;
(二)负责指导督促做好本单位项目开评标现场的技术支持工作;
(三)负责组织对内部单位用户、属地供应商的业务培训,内部单位用户的宣贯,以及供应商业务问题的解答;
(四)根据公司总部相关规定,负责统一管理本单位系统用户权限账号的新增和变更需求;
(五)负责汇总和上报本单位业务需求变更、模板纠错或功能优化等平台功能变更需求;
(六)配合国网物资部开展业务基础数据维护工作。第七条
监察部门对采购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负责投诉的受理。法律部门对采购活动提供法律支持。
第八条
国网物资公司承担平台及相关外围系统的业务应用支持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电子商务平台统一管理的业务规则维护;
(二)负责为供应商注册及资质业绩填报提供业务应用支持;
(三)负责平台业务基础数据维护,对公司总部统一管理的、可在前台界面操作的业务规则和模板进行维护;
(四)根据公司总部相关规定,提出或审核系统用户角色新增、变更和业务流程调整等业务功能变更需求,协助做好平台账号权限管理工作;
(五)负责供应商审核、供应商业务咨询和指导、业务基础数据维护、业务流程优化工作;
(六)负责公司总部统一组织采购管理项目及开评标(审)现场的技术支持工作。
第九条
国网信通公司作为平台运维单位,负责平台业务运维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系统应用方面的操作指导、变更配置、统计分析、缺陷管理和功能调优等工作;
(二)负责受理并解决用户的系统应用类服务请求;
(三)负责系统用户账号权限、组织机构的创建、分配和维护;
(四)负责根据业务需求对系统应用功能进行配置及变更,负责对平台及相关系统和缺陷进行管理;
(五)负责统计分析系统应用情况,定期向国网物资部和国网信通部报送业务运维工作报告。
第十条
省公司物资公司负责本单位电子化采购业务具体 4
实施操作工作,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项目采购活动现场开评标(审)的技术支持工作;
(二)负责采购业务全流程具体操作实施工作,负责角色权限、采购模版配置操作;
(三)负责本单位采购业务关键岗位人员应用平台全流程业务操作培训,负责对供应(服务)商的业务培训以及相关操作业务解答;
(四)负责采购具体业务功能需求提出,负责采购活动业务资料电子归档工作;
(五)负责各省公司电子评标中心日常运营管理;
(六)负责本单位电子化采购其它工作事宜。
第三章
招标采购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根据国网物资部(国网招投标中心)统一下发的批次计划安排、招标编号及项目名称命名规则,在平台上维护批次项目信息,并进行权限配置。
第十二条
公司总部和各省公司招投标中心牵头组织招标文件审查,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商务部分,项目单位按照技术规范书模板或范本编制招标文件技术部分。招标代理机构汇 5
总审查意见修改形成招标文件,并需经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法律部门、招投标中心审核签字。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批次项目计划的需求情况,核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价格公式、初评细则、详评细则和合同等模板,如需新增或修改,按照模板管理流程报国网招投标中心审批。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及采购方案规定进行初步分包,汇总并锁定技术规范书,形成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并按规定流程审查会签后,在平台统一生成。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进行电子签名,在平台上发布公告。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指定媒介同步发布。
第十六条
对于应用平台采购的项目,各省公司可在招标文件中约定投标文件以电子版为准。特殊情况下,部分图纸、试验报告等容量较大的文件无法通过离线投标工具上传,可利用具有存储功能的介质提交电子版本。
第十七条
潜在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购买截止时间前,使用数字证书在平台购买招标文件,经招标代理机构确认后下载招标文件,同时须填写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第十八条
若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修改,通过平台发布澄清修改内容,以平台短信通知方式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 6
件的投标人。
第十九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时限内,通过平台提出澄清,招标代理机构在规定的程序办理澄清事项,并在规定时间通过平台进行答复,通过短信方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二十条
招标人、投标人发出澄清和澄清回复均应用数字证书进行电子签名,查看澄清修改内容后,平台自动产生带有电子签名的回执信息。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利用离线投标工具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编制完成后,利用数字证书进行生成、加密、电子签章操作后提交。提交成功后,若需提交纸质投标文件,应在线打印带有条形码和电子签章的纸质投标文件。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上传提交,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上传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后,平台拒绝投标人提交、修改和撤销投标文件。
第二十三条
投标文件提交成功后,平台自动反馈带电子签名的回执信息,投标人可登录平台自行下载、检查已上传的投标文件,确认平台已成功接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除投标人补充、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解密、提取投标文件。
第二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前第10个工作日前完 7
成评标专家抽取方案的编制工作,在开标前第4个工作日前经招投标中心审核确认并在平台部署。评标专家的抽取按照审核后的抽取方案进行,并在开标前3个工作日内开始执行评标专家抽取工作。招投标中心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中若有特邀专家,须通过平台从专家库中指定。
第二十五条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平台自动提取所有投标文件并进行解密。解密报价文件后,平台同时自动解密技术和商务投标文件。对于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标包,不得开标,招标代理机构应做不开标设置。
第二十六条
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约定内容进行处理。部分投标文件未解密的,其他投标文件的开标继续进行。对于商务、技术、价格投标文件不全的投标人不做不开标设置,初评时按投标文件不全否决投标。
第二十七条 除依法应当保密外的项目开标报价在平台上进行24小时公示,所有投标人可在公示时间内登录平台确认开标报价,逾期未完成确认的,视为已确认开标报价。
第二十八条
开标后招标代理机构负责评标准备工作,包括开启专家账号并同步至评标项目,按照评标委员会名单在平台进行专家分组、关联或新建专家账号,创建评标委员会成员、法 8
律顾问和监察人员账号。选用澄清和否决投标流程,按分标匹配评标细则模板。创建、关联、模板配置等准备工作完成后,由招标代理机构批次项目经理对流程选用、模板的准确性进行校核检查。
第二十九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通过平台进行澄清,并通过平台短信告知对应的投标人,投标人电子签章后在约定时间内通过平台进行回复,超过约定的时间视为未回复。
第三十条
选用技术和商务澄清、否决投标流程,按分标匹配评标细则模板。评标流程新增或变更、各类报表导出格式等,由各省公司招投标中心提出需求,经国网招投标中心审批后,在平台统一进行部署。
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初评汇报会,形成初评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按照固化流程通过平台完成澄清和否决投标审批。
第三十二条
进入详评阶段,评标专家在平台对照评标细则逐项评分。评标中若应用供应商履约绩效评价的,商务专家可在规定范围内对履约评价分数进行评审确认。评标委员会可对偏离分值较大的专家得分进行询问。当专家理由不充分时,可在监督组的监督下由专家对其打分进行修正。
第三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对平台部署的价格计算公式进行验证,计算各包每个投标人价格得分。在商务、技术、价格评 9
审完成后,招标代理机构应用平台完成综合评分及排序计算,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公开载明的规则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
第三十四条
评标结束后,技术组、商务组完成评标工作小结,评标委员会会同招标代理机构、监督人员通过平台对评标组长进行考评,评标组长会同招标代理机构、监督人员通过平台对各小组评标专家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分为“良好、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级,并在平台上记录。
第三十五条
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会同招标代理机构通过平台自动汇总排序表,编写提交数据电文形式的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招标代理机构代表进行电子签名后上传至平台,经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提交招投标领导小组会议定标。
第三十六条
履行定标程序后,中标候选人和中标结果在平台进行公示和公布。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未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平台发布中标公告。投诉及异议通过平台提出和受理,投诉由监察部门受理,异议由招投标中心受理。公示时间及异议处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中标结果经招投标中心审批后通过平台以数据电文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进行电子签章,并以短信形式告知中标人。
第三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平台生成签约文件id,并将项目状态更新为“采购结束”。项目单位依据签约文件id查看、10
下载签约文件,签约文件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及澄清等文件。
第四章
非招标方式采购
第三十九条
非招标方式采购包括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谈判采购。非招标采购原则上按照电子商务平台ariba标准功能完成。
第四十条
项目信息维护、采购文件编制、采购文件审查、标包划分、采购公告或邀请函发布、澄清修改、评审专家抽取、成交结果公示等流程与招标采购工作实施细则要求相同。
第四十一条
招投标中心审批通过分标分包后,招标代理机构生成非招标项目,项目信息同步至平台,并在非招标项目下维护商务评审专家、技术评审专家、法律顾问和监察人员等团队成员权限。商务和技术专家可通过平台专家管理库同步完成。
第四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维护应答开始及截止时间、应答人响应要求、采购文件、评分权重等内容,招投标中心审批完成后发布采购事件。应答人购买采购文件,招标代理机构根据购买及财务确认情况维护应答人。
第四十三条
应答人应按照采购文件要求进行应答:
(一)竞争性谈判和单一来源项目,商务和技术应答文件需在线加密后提交,价格部分在线报价;
(二)竞争性谈判和单一来源项目,可根据应答人的商务、技术和价格响应及谈判情况,要求应答人进行多轮报价,所有合格应答人享有均等的报价机会,并在采购文件约定时间内提出最后报价及有关承诺,以最后一轮报价为准;
(三)询价采购的应答人应该在线提交应答文件。询价项目只进行一轮报价;
(四)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项目,应答人应在应答截止时间前进行应答,应答时间截止后,平台拒绝应答。
第四十四条
评审专家根据评审规则对应答文件进行评审:
(一)竞争性谈判项目,由专家对技术、商务和价格应答文件在线打分后提交;对于多轮报价,专家进行多轮评审,最后一轮进行打分;
(二)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由专家对技术、商务、价格应答文件合格性进行评审,不在线打分;对于多轮报价,专家进行多轮评审;
(三)询价采购项目,由专家对价格进行评审,不在线打分。第四十五条
每轮谈判结束后,未通过评审的应答人在锁定后否决应答。参加谈判的应答人应对谈判承诺和最后报价以书面形式确认,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
第四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形成应答人综合排序表后,按 12
照采购文件成交规则,汇总采购谈判报告,推荐成交候选人名单。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采购的项目,推荐成交候选人名单确定后,提交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由招投标领导小组审定。
第四十七条
推荐的成交候选人经招投标领导小组审定后,由招标代理机构向成交人发出成交通知书。招标代理机构将项目结束状态标记为“完成”。
第五章
采购模板管理
第四十八条
平台采购模板按照应用属性分为固化模板和可选模板。固化模板指只能唯一性选择应用的模板,包括招标文件模板、投标文件模板、澄清修改文件模板、评标报告和中标通知书模板等;可选模板指可从多项模板中选择其一进行应用的模板,包括商务技术初评模板、商务技术详评模板、价格计算公式等。
第四十九条 固化模板变更或新增,由国网招投标中心组织专家审查提出修改完善意见,经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统一安排部署。可选模板变更或新增,由各省公司提交变更或新 13
增申请,经本单位招投标中心盖章后提交,国网招投标中心审批通过后,由国网招投标中心统一在平台进行部署。
第五十条
各省公司每年初针对所有采购模板进行全面梳理、改进、完善和提高,保证采购模板科学实用并具有可操作性。若需新增采购模板,需求单位在提交采购计划及采购方案时,同步提交新增采购模板,经审核后应用。
第五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对采购管理关键业务环节模板配置进行复核校对,落实具体业务操作人员、复核校对人员责任,确保关键业务环节的准确和完整。复核校对主要环节及内容分为五个方面:
(一)批次项目信息维护时应核查以下内容:批次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是否满足规定;发布公告时间、标书购买截止时间、截标时间及开标时间是否满足要求;采购方式、采购模板和合同执行方式选择是否正确;分标模板和标包划分是否正确;
(二)采购文件维护时应核查以下内容:资质业绩条款、评审办法、合同条款是否正确;采购公告发布前核查标书购买截止时间和投标结束时间设置是否正确;招标公告发布后核查sgcc包状态是否正常生成,平台首页公告是否正常显示;
(三)专家抽取时应核查以下内容:抽取项目是否为采购管理同步项目,抽取方案设置是否满足要求,出席人数是否满足评 14
委会人数要求,开标前出席名单是否确认;远程异地评标专家抽取时抽取单位是否选择正确;
(四)开标时应核查以下内容:价格投标文件是否正常解密;是否对不足三家投标人的标包做不开标设置;开始解密技术、商务文件前,价格文件是否已经解密完成;
(五)评标时应核查以下内容:专家账号是否创建并开启;评标项目是否导入完整;评标用户、评标专家、评标委员会成员、法律顾问和监察人员账户是否创建或关联;商务技术澄清流程、商务技术否决投标流程是否维护正确;商务技术初评模板、商务技术详评模板、价格模板是否维护正确。
第六章 账号权限管理
第五十二条
平台账号权限管理按照权限不重复、不交叉的原则进行分配。账号权限按照采购业务应用划分为五类:招标人主体及管理人员、招标代理机构主体及业务人员、评审专家及法律、监督人员、项目单位管理人员和供应商:
(一)招标人主体及管理人员:招标人主体信息由国网信通公司统一注册生成账号并进行权限分配;
(二)招标代理机构主体及业务人员:包括招标代理机构主体信息、采购主管、批次项目经理和产品项目经理等业务人员,15
由国网信通公司统一注册生成账号并进行权限分配;
(三)评审专家及法律、监督人员:包括评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法律顾问、监察、评审项目经理及专家。评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法律顾问、监察、评审项目经理账号由招标代理机构在评审现场创建;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或指定的专家,在进行关联后以专家身份证号码为登录账号,不是从专家库中抽取或指定的专家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创建,评审结束后账号失效;
(四)项目单位管理人员:包括项目单位人员和项目单位分包人员,由国网信通公司统一注册生成账号并进行权限分配;
(五)供应商:由供应商通过平台自行注册生成,国网物资公司负责注册审核及密码重置工作。
第五十三条
各省公司应按照管理岗位角色对照表申报相应账号及权限,账号使用形成制约和控制,确保账号权限符合岗位职责分工和业务流程要求。
第五十四条
涉及公司总部业务的用户,经用户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提交国网招投标中心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国网信通公司受理;不涉及公司总部业务的用户,经本单位招投标中心负责人签字同意并加盖公章后,由国网信通公司受理。
第五十五条
账号使用人员需妥善管理密码,初始密码须及时更改,密码每两月更新一次。除公共账户外,其他同一账号不能多人使用,不得转用、借用、混用。账号使用人员岗位或职 16
责发生变化,各省公司须及时按照运维流程对其账号进行变更、锁定或注销。
第五十六条
各省公司招标代理机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两家。平台按照各省公司招标代理机构所代理的业务性质分别按角色进行账号权限设置,招标代理机构主体及业务人员账号权限涉及的岗位角色由国网招投标中心根据业务流程确定,不同招标代理机构的岗位角色账号权限按照业务性质互不交叉。招标代理机构人员角色账号由本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统一管理,本单位招投标中心审定确认。
第五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业务人员变动调整,招标代理机构需对该角色人员信息及密码进行更新,其系统角色账号继续保留使用。
第七章
远程异地评标
第五十八条
远程异地评标是指依托一体化电子商务平台,利用各省公司电子评标中心,由招标人组织发起的进行远程异地招标文件评审或开评标工作。远程异地评标原则上采取“本地开标、异地评标”方式。远程异地评标活动遵循“评委异地化、评标远程化、管理网络化、监察实时化”的原则。
第五十九条
采取远程异地评标方式,适合于采购规模适 17
中、一般应在一天内完成的物资、工程或服务采购项目。针对有特殊技术要求、高新技术产品,或者本地评标专家资源相对较少的,甚至区域专家路途遥远、难于集中的,倡导采取远程异地评标方式。
第六十条
项目发起单位编制远程异地评标工作方案,包括组织协调职责、评标专家抽取方案、远程异地评标流程、拟参加评标的异地单位和时间节点安排建议等,经各省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批后,报国网招投标中心批准后执行。
第六十一条
采用远程异地评标模式的专家抽取方案部署和抽取时间同招标采购工作实施细则要求。在专家抽取时,由招标人组织,设置本单位和异地参与单位为抽取区域,发起单位和参与单位分别实施抽取并通知评标专家。发起单位汇总、组建评标委员会,设置专家账号。
第六十二条
本地、异地评标专家在各自电子评标室进行评标,专业组组长由发起单位确定。评标专家首次会、专家之间沟通评审通过远程异地视频会议系统进行,电子投标文件通过电子白板进行传输交互。
第六十三条
远程异地评标过程必须在参与单位监察人员的监督以及法律人员的保障下进行,国网招投标中心通过图像监控进行全程监控,保证远程异地评审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第八章
电子评标中心管理
第六十四条
电子评标中心包括电子开标室(大厅)、电子评标室、视频会议监控室、保密室等,具备专家食宿条件。电子评标中心是各省公司采购活动的专用场所。电子评标中心现场应具备全封闭条件。现场技术组与商务组必须采取物理隔离。
第六十五条
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采购活动应在电子评标中心进行。特殊情况下确需在系统外会议场所组织开评标的,报国网招投标中心备案说明。
第六十六条
评标专家抽取应在保密室进行。严格限定参与抽取专家人员范围,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人员名单必须保密。
第六十七条
电子开标室(大厅)应设有良好内外网环境,配备开标用计算机、投影仪、打印机等必要设备。开标时应设立潜在投标人报名处、答疑处,为投标人提供方便。
第六十八条
在评标期间,所有进入电子评标中心评标现场的人员必须上交手机、电脑、相机等具有通讯、存储、记忆功能的设备,不准私自留存和使用。进入评标现场须通过安检设施。
第六十九条
电子评标室是封闭的活动场所,应与开标室(大厅)进行有效隔离。电子评标室实行指纹识别,严禁外人随意进入,潜在投标人澄清、答疑或述标实行语音处理,与评标专 19
家隔离。
第七十条
电子开标室、评标室均应安装摄像监控系统,保证采购活动在公开透明环境中进行。视频监控摄像头应具备调控功能,保证监督人员能监控到每个评标工位。
第七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要保证评标区域视频监控及电话录音设备正常工作,在工作时间内保证所有摄像监控系统开通,不准私自断开视频监控、电话录音设备及销毁监控录像、录音等资料。
第七十二条
评标现场全过程实行通讯管控,会务组设置与外界联系的录音电话,监督组设置互联内网、外网终端,与外联络需在监督人员监督下先登记、后使用。
第七十三条
各省公司根据电子开标室、评标室运作实际,建立电子开标、评标室工作规则、评标专家守则、评标工作流程、投标人质疑等各类制度,保证电子评标室规范有序运转。
第九章
业务应用支持
第七十四条
电脑和具备储存功能的介质由招标代理机构统一配备,招标代理机构统一对评标电脑安装专用操作系统和软证书,统一封闭usb、蓝牙等存储通讯接口,安装防火墙禁止电脑访问其他网站。评审开始前,招标代理机构对评标信息安全进 20
行检测;评审结束后,对当期使用的评标电脑进行重新格式化操作,并清除临时使用的相关文件。
第七十五条
平台用户可通过信息系统客户服务呼叫中心提出日常业务运维需求,由国网信通公司负责受理及处理。
第七十六条
对于供应商投标相关信息泄露或丢失、开标解密失败等重大事项须及时反馈给本单位招投标中心,本单位招投标中心及时上报国网招投标中心。
第七十七条
对平台系统功能提出的新增或优化需求,由各省公司招投标中心按季梳理,每半年汇总上报国网招投标中心,国网招投标中心统一汇总评估后进行开发。
第七十八条
平台新部署的功能,国网招投标中心以书面形式通知各省公司招投标中心,更新电子商务平台用户操作手册相关内容,各省公司招投标中心按照更新后的内容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第七十九条
数字证书用于对招标文件、招标阶段澄清修改文件、评标报告进行电子签名,对招标阶段澄清修改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进行电子签章,确保数据电文法律有效性。数字证书包括招投标中心、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代表和供应商数字证书。招投标中心数字证书用于对中标通知书进行电子签章;招标代理机构数字证书用于招标文件、招标阶段澄清修改文件进行电子签名,对中标通知书进行电子签章;评标委员会代 21
表数字证书用于对评标报告进行电子签名;供应商数字证书用于对招标阶段澄清修改文件、投标文件及评标阶段澄清说明文件进行电子签章。
第八十条
使用单位须向电子签名认证机构申请相应数字证书,各省公司数字证书应按行政公章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由专人保管。防止未经授权进行使用,发现泄露应及时通知电子签名认证机构撤销或中止相应的数字证书。
第十章
检查考核
第八十一条
国网物资部(国网招投标中心)不定期组织专项检查、互查等形式对各省公司应用平台采购、电子评标中心规范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八十二条
公司总部针对平台采购工作制定同业对标考核体系,对各省公司应用平台采购工作规范性、正确性进行量化考核,稳步推进所有采购活动上平台,规范两级集中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质量效率。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本细则由国网物资部(国网招投标中心)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八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4年6月1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