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们对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它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合同优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欢。
塔吊起重机租赁合同篇一
行业确认书编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经 营 范 围:
乙 方(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租用建筑施工机械的相关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机械(可另附表格)
序号
机械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生产厂商
出厂
日期
统一编号
技术要求
第二条 使用地点,项目名称和工作内容
使用地点: .
项目名称: .
工作内容: .
第三条 租赁期限
机械租赁期限: .
1.如因工程需要延长租期,双方应在合同届满前 日内,续签合同.
2.租赁期满,乙方继续使用租赁机械,甲方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第四条 租金计算及支付
1.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计算租金:
(1)按月计算:机械名称: ,每台租金人民币 元/月,不足月的尾数日租金按月租金除以30天乘以实际使用天数计算(可另列附件).
(2)按台班计算:机械每天工作 小时,按一个机械台班计算,每台班租金为 元,每月 日前由双方确认上月实际工作台班数量(可另列附件).
(3)其他方式 .
2.预计租金总额: 元,大写: .
3.支付期限: .
4.结算方式: .
5.租金计算起止时间: .
第五条 进出场费用
租赁机械进场由甲方负责,费用(含运输费 元,吊装费 元,安装费 元,拆卸费 元,其他费 元)共计人民币 元,由 方承担.
第六条 租赁机械交接与验收
1.甲方依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向乙方移交租赁机械,双方就交付机械的型号,规格,数量等共同进行验收并签署交接清单.
2.法律法规规定须安装调试并检测合格方能投入使用的或者合同约定由甲方现场安装后才能投入使用的机械,安装调试合格之日为移交日.
第七条 双方关于保证金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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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
租赁机械由 方负责操作与维护.操作维护方应按机械运营,操作的规定,并需配备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规定上岗条件的操作,维护人员.
1.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机械设备,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供出租机械的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或产品合格证等文件.
(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出租机械的使用环境,安全使用要求,操作维护注意事项及其他必要的技术资料或技术说明.
(3)因故障造成租赁机械无法正常运行,甲方自接到通知时起 小时内到达现场维修.甲方自接到维修通知起 日内未能修复的,自第日起免收租金直至恢复运营日止.
(4)甲方派出随机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服从乙方管理,遵守乙方各项规章制度.
2.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应为甲方提供承租机械进出场作业,其他维护作业的协助和便利.
(2)乙方应负责承租机械在施工现场的看护并保证设备的安全,如因乙方原因造成设备毁损灭失的,应向甲方赔偿.
(3)乙方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按操作规程与机械使用规定管理使用承租机械,不得违章或超负荷作业.
(4)乙方擅自改变承租机械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5)乙方应安排必要的维修时间,由甲方对机械进行正常维修保养.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没有提供合同约定的机械设备或提供的机械设备型号,规格和质量与合同约定的不符,经乙方书面催告仍不能按时履行或提供的替代机械达不到乙方要求,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日期提供机械设备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照 元/台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可另列附件).逾期满日的,视为根本性违约,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3)因甲方原因导致机械毁损灭失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或要求甲方更换同等型号,性能的机械,并就造成的损失要求甲方赔偿.
(4)其他 .
2.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照逾期支付价款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满 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2)因乙方原因致使机械受到损毁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3)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承租机械转租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4)其他
第十条 其他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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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也可提请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愿意仲裁而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请双方在签署合同时将此仲裁条款划去).
第十二条 附则
本合同共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
出租方:(甲方签章) 承租方:(乙方签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塔吊起重机租赁合同篇二
甲方:
乙方:
甲方因 工程施工需要,向乙方申请,租用 _ 型塔机 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了明确双方责任,恪守信誉,经双方同意特立本合同,以便共同监督执行。
1、 结算方法:
1、塔吊租赁费用按月包干,每月租费人民币 。(不开发票)不满一月按实际天数计算租赁,每天人民币 。
2、机械进出场费为人民币 ,机械安装调试完毕,由检测部门检测合格后,甲方付清进场费,从即日起开始计算租金。
3、租金每月结算一次,满一个月后次月的10天内付清上月租金,如甲方未按时支付租金,乙方有权停机并要求付清租金。因此而造成的停机,停机期间租金不变。因停电、节假日或施工原因而造成的停机,停机期间租金不变。
4、甲方通知乙方拆除塔吊时,付清所有租赁费,如甲方不付清租赁费,乙方有权延续计算租赁费,直到塔吊拆除。
二、甲方责任:
1、负责设备基础施工,并承担基础制作费用。
2、提供安全,可靠的电源,并将电源引到塔吊下的电源箱。
3、积极配合乙方设备安装,拆除工作,保证道路畅通。
4、负责设备进场后的安全保卫工作,如设备零件被盗,甲方负责赔偿。
5、免费给乙方操作人员安排住宿,在本公司食堂就餐(餐费自理)。
6、必须提前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设备的进场和出场。
三、乙方责任:
1、积极配合甲方施工,准备两名操作人员,提供24小时优质服务。
2、做好设备维修、保养,及时处理故障,做到一天故障4小时内解决,大故障24小时内排除,月累计停机维修,不超过3天,如果超过3天,甲方扣相应的台班费。
3、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杜绝安全事故,拒绝一切违章指挥,严格违章操作,凡属操作原因发生事故,乙方承担责任。
4、乙方应配备专职指挥人员,因指挥造成的失误或乙方人员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5、服从甲方、总包、监理、业主等管理人员的现场管理,不得与现场管理人员发生冲突,否则后果自负。
四、双方权利:
1、甲、乙双方不得无故单方撕毁本合同,否则将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2、本合同仅限 工程使用。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4、本合同必须有双方负责人(代表)签字、盖章,经签字、盖章,合同即日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有必要,可上诉至法院,按民法典有关规定执行。
五、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或以合同附件形式补充其条款,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益。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塔吊起重机租赁合同篇三
承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住 所:
出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住 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经协商就租赁建筑施工机械的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项目名称:
1.2 施工地点:
第二条 租赁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及数量(视租赁物情况选择填写)
2.1 起重设备
2.2 其他设备
第三条 出租方资质要求和租赁设备资料
3.1出租方应具有相应的合法租赁资质、安拆资质(若合同内容包含安拆)。
3.2租赁设备应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市场准入要求,出租方应向承租方出具相应的性能检测报告、使用合格证及其它证明文件。
第四条 租赁期限
暂定 年 日起至 年 月结算时以实际租赁期为准,实际租赁期从租赁设备运达使用地点、安装调试完毕经地方安检站检验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至承租方书面通知出租方设备退场之日为止,具体以承租方签发的《启用/停用通知书》上所载日期为准。因工程需要承租方欲延长计划租期,应在计划租赁期满前 日内,书面通知出租方续租,如无特殊情况,出租方应按本合同条件予以续租;承租方如在计划租赁期内需提前终止使用租赁机械设备,应提前 日通知出租方退租或部分退租,通知内所列的租赁物自退租之日起不再计算租金。
第五条 合同价款及计价方式
5.1 租金单价为固定价格,包含了税金、维护维修费、折旧费、保险费、操作人员工资、加班费等全部费用,合同期内租金单价不因任何原因调整。
5.2 如租赁物为起重设备,设备进出场费用共计 元,包含进场运输、安装调试、拆卸、出场运输等费用。如为塔吊,且塔吊在安装和拆除过程中所使用吊装设备超过25吨位,另行增加的机械使用费的承担方式为: 。
5.3预埋地脚费用/特殊地脚费用(主要适用于塔吊等大型机械设备):
5.4 租金计算方式按下列第 种方式:
1.按月计算。不足月的尾数日租金按月租金除以30天乘以实际使用天数计算。
2.按日计算。日租金乘以实际使用天数。
3.按台班计算:机械每天工作 小时,工作时间按一个机械台班计算。每月
4.按工作量(每立方米或平方米)计算。每月 日前由双方确认上月实际工作量。
5.其他方式: 。
5.5 工程因春节假期、北方冬歇而暂停施工期间,租赁费减租约定:因不可抗力事件或设备报停待拆停用期间,出租方免收停用期间租金。
第六条 价款结算及支付(请视租赁物情况选择适用条款,并删除不适用条款)
6.1 租金支付:租金按月支付,不足一月的,按照月租金/30天*实际使用天数计算。出租方应于每月 日前向承租方提交上月租金的付款申请,承租方审核确认并收到出租方出具的发票后 日内,向承租方支付上月租金的 %。租赁设备使用完毕并拆除退场后支付至租金总额的 %。剩余 %作为保留金,在租赁期满且结算完成后 日内支付。
6.2 进出场费用支付:租赁设备进入现场安装调试完毕,经承租方检验确认合格,出租方提交付款申请并出具相应发票后 天内,承租方向出租方支付进出场费的50%;剩余50%的进出场费在设备拆除并运出现场后与同期租金结算额同时支付。
6.3预埋地脚费用/特殊地脚费用等其他费用,据实结算,随同当期租金一起支付。
6.6 承租方支付上述费用前,出租方均应向承租方提供合法的完税发票。
第七条 租赁机械交接与验收
7.1 出租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向承租方移交租赁的设备,双方应就交付设备的型号、规格、数量、成色等共同进行验收并签署交接清单。
7.2 如租赁设备为起重设备,为保障施工安全,设备的全部螺栓应保证使用国标高强螺栓,塔式起重机附墙框应为原厂生产,附墙杆件要有加工图纸和形钢材质证明。否则,承租方有权拒收。
7.3 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必须进行安装、检验、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的机械设备,由出租方负责报送法定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之日视为出租方向承租方移交设备日期。
7.4 租赁设备的安装、拆卸与检验检测由出租方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的安装、拆卸和检验检测的单位进行,所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7.5 承租方退租时,双方就设备的型号、规格、数量等共同进行验收并签署交接清单。
第八条 出租方义务
8.1 出租方在现场的管理活动需遵守承租方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听从承租方的指挥安排。出租方派驻现场工作人员不合格的,承租方有权通知出租方更换不合格人员,出租方应在承租方通知后 内派合格人员到场工作。
8.2 如租赁设备为起重设备,出租方除应按照承租方要求如期完成租赁设备的进场、安装、调试、拆除出场等相关工作外,还应按照国家及地方规定及时办理设备在当地的检验、检测、备案等相关手续,并向承租方提供设备的档案资料及相关的证明文件。出租方因上述工作不当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责任由出租方承担。 出租方在进出场时应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因违反环保要求所造成的一切罚款由出租方自行承担。
8.3 出租方应保证设备正常运转以满足承租方的施工进度。非因安全原因、设备自身故障原因,出租方不得擅自停机。
8.4 出租方应该派合格的维修、操作人员,并持证上岗,证件应符合工程所在地相关部门的要求。出租方承担操作人员的工资、保险费用等。
8.5 出租方负责操作司机的安全教育,严禁司机违章操作,如违章操作造成机械和人员的损伤,出租方承担一切责任损失。
8.6 出租方负责租赁设备的检查、维护,每月至少一次,并将检查、维护结果及时以书面形式反馈给承租方。保养设备必须提前通知承租方,且尽量安排在休息日或施工空闲时间。
8.7 出租方承担在租赁期内发生的因其自身责任或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租赁设备毁损的风险。当租赁设备毁损至无法修理的程度时,出租方应更换同等型号性能设备及时进场继续施工;如不能更换同等型号性能设备时,则该租赁设备毁损的日期即为退场日期。
8.8 出租方应承担因设备不能正常工作给承租方带来的误工或增加投入设备使用费等一切损失。
8.9 出租方应配合承租方按月收集整理所出租设备的运转记录、交接班记录,满足施工项目受检需要。
8.10 出租方应向承租方提供相关的租赁资质证明文件、安装资质证明文件和特种作业操作人员的操作证。起重设备安装、拆卸前,应向承租方提供经出租方确认同意的安装、拆卸方案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承租方义务
9.1 按合同约定向出租方支付本合同约定价款。
9.2 负责租赁设备进出场的道路通畅。
9.3 与出租方共同负责现场安全管理和租赁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任务交底。
9.4 提供租赁机械设备维修人员和操作人员的食宿条件,但费用由出租方自理。
9.5 租赁设备如由承租方负责操作,承租方应当按操作规程、机械使用规定使用机械设备,不得违章作业。出租方应当提供技术保障,承担租赁期间的维修保养义务。
9.6 承租方在安全检查中发现机械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或操作人员违章操作的,有权要求出租方整改,同时按承租方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对出租方开具安全罚单(即安全违约金)。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 承租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和其他费用。逾期超日,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出租方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10.2. 未经出租方书面许可擅自将租赁机械转租,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10.3. 出租方不按合同约定时间和数量提供租赁设备或提供的设备型号、规格以及配件与合同约定不符,经承租方书面告知仍不能在规定时间更换的,出租方按延误的天数承担 元\天的违约金并赔偿承租方其他相关损失。延误时间超过 日,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10.4. 在租赁期间因出租方原因设备停工的,停工时间每月累计不得超过 ,逾期承租方除按逾期天数扣减相应租金外,出租方应当赔偿承租方其他损失。停工超过 日的,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方承担已发生租金10%的违约金。
10.5 出租方未按照国家及施工所在地相关规定按时完成设备检测备案相关手续,致使承租方不能按期使用,应向承租方偿付违约期租金 %的违约金。
10.6 出租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维护或未提交检查维护记录的,则承担 元/次的违约金,因此发生安全事故的,由出租方承担全部损失,同时,承租方有权扣留发生事故当月的租金作为出租方应承担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11.1 本合同中不可抗力的定义与总包合同的定义相同。
11.2 由于受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导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期限应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若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持续30日以上,任何一方均可书面通知对方终止合同,合同终止后,双方在30日内办理完结算。双方因不可抗力发生的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
11.3 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应在事件发生后3日内用电报、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事件发生后7日内将有关公证或政府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传给对方审阅确认。
第十二条 解决争议的方式
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行业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依法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13.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共 份,其中承租人 份,出租人 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13.2 本合同附件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书面文件,经双方签署确认后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3.其他特别约定事项: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